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法律法规>>公司企业法>>境外投资>>文章内容 |
|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撤销手续的通知
|
|
|
颁布机关:商务部办公厅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7-12-19 12:59:46 |
|
若需聘请投资、并购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的管理,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撤销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企业及机构的撤销遵循企业自主的原则,由其投资主体或主办单位自主决定。
二、境外企业及机构应按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办理撤销手续,妥善处理好资产及有关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免产生纠纷,造成损失。有关情况应及时告知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
三、境外企业及机构在境外办妥撤销手续后,应由其投资主体或主办单位向国内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交回境外企业或机构批准证书(以下称批准证书)。
四、地方企业撤销境外企业或机构的,由其投资主体或主办单位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原批准证书交回;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备案函(抄送商务部合作司),企业据此向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中央企业撤销境外企业或机构的,由其投资主体或主办单位通过中央企业总部向商务部(合作司)备案,并将原批准证书交回;商务部(合作司)出具备案函,企业据此向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国内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函参考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关于撤销“××××××公司”或“××××××公司驻××国代表处”备案的函
×××××××公司:
《关于撤销××××××公司或××××××公司驻××国代表处的报告或函》(××××××号)悉。
你公司撤销“××××××公司”或“××××××公司驻××国代表处”,由你公司自主决定。请按照境内外有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境外企业或机构的资产及有关债权债务,并在办理好境外企业或机构撤销手续后,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证书编号:××××××)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证书编号:××××××)交回。
特此函复
×××省商务主管部门或 商务部合作司 (加盖公章) ××××年××月××日
|
(本文颁布机关:商务部办公厅,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
关于“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撤销手续的通知”,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
|
|
|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
|
|
|
|
|
欢迎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请勿在此提出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请去法律桥论坛。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法律法规类文件均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本站不对其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引用时请使用官方正式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