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律师杨春宝主持的网站群: 法律桥[导航] :: 会见律师网 :: 投资并购律师[导航] :: 创业与法律 :: 律师博客[导航] :: 法律论坛[导航] :: 法律网址[导航] :: Law Bridge [导航]
聘请专业律师直达快车: 法律顾问 :: 公司法律师 :: 投资律师 :: 房地产律师 :: 知识产权律师 :: 电信网络律师 ::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杨春宝高级律师,咨询勿扰)
上海投资并购律师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ENGLISH
收藏本站
公司法首页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合同文本
法律问答
法律研究
服务动态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商投资
法律搜索
最新法律法规
推荐法律法规
热门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专题文章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法律法规>>外商投资法>>工商管理>>文章内容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8-10-20 17:32:46
您是本文第 位阅读者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若需聘请投资、并购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清算办法》)已经国务院516号令《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废止。为了明确《清算办法》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注销的法律适用原则,规范解散审批及注销登记程序,完善外商投资企业退出机制,现就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和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法律适用原则。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所确立的法律适用原则,外商投资的公司办理解散、清算、注销应当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的公司还应适用《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十五条,中外合作的公司还应适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外商合资或外商独资的公司还应适用《外资企业法实 施细则》第七十二、七十三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解散的情形及审批依据。外商投资的公司因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的法定情形而解散,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因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而解散,被司法裁定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直接进入清算程序,无需经过审批机关批准。
 
(二)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四)项或《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六)项的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在经营期限届满前提前解散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公司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单方提出解散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解散或经人民法院裁定解散。
 
(四)外商投资的公司因上述(二)、(三)款情形解散的,需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公司权力机构关于提前解散公司的决议及公司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三、关于清算程序。外商投资的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四、关于注销程序。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包括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公司所欠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款等在内的各项清算活动,并在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经公司权力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五、关于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根据《关于修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5]第213号)及本通知规定提交文件。其中,《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第4项“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修改为“经股东会、股东大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为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的要求修改为“清算报告应包括刊登清算组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第5项“务和海关部门出具的完证明”不再提交。填表的规范要求中增加“清算报告应对公司清缴所欠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款(包括海关、务的完及注销情况)、批准证书的缴销及已经收到商务部门回执的情况予以说明”,根据本通知修订后的登记书式及规范要求附后。
 
六、关于非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清算和注销问题。非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解散、清算和注销,应当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其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不变。
 
各地要加强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建立顺畅的工作机制,定期进行情况通报,实现信息共享。要注意收集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及时反馈。
 
 
附件:《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及规范要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及规范要求
序号 文件名称
1 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 经公司权力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5 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6 营业执照正、副本
7 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2项营业期限已满、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5、第3项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 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 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6、第4 项应包括刊登清算组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对公司清缴所欠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款(包括海关、务的完情况及注销情况)、批准证书的缴销及已经收到商务部门回执情况的说明。
(本文颁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欢迎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请勿在此提出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请去法律桥论坛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法律法规类文件均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本站不对其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引用时请使用官方正式文本。
关于本站 | 版权隐私 | 联系律师 | 网站导航 | 网站地图 | 律师微博 | English | China Sites
投资并购律师 Since 2000,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5层、16层 电话:1390 182 6830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谢绝推销!法律咨询请去本站法律论坛提出,本站不接受电话法律咨询,谢谢配合!)
关键字[公司法-外商投资-证券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外资并购-物权法-外资导向-境外投资-资产重组-国企改制-上市公司收购-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