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律师杨春宝主持的网站群: 法律桥[导航] :: 会见律师网 :: 投资并购律师[导航] :: 创业与法律 :: 律师博客[导航] :: 法律论坛[导航] :: 法律网址[导航] :: Law Bridge [导航]
聘请专业律师直达快车: 法律顾问 :: 公司法律师 :: 投资律师 :: 房地产律师 :: 知识产权律师 :: 电信网络律师 ::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杨春宝高级律师,咨询勿扰)
上海投资并购律师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ENGLISH
收藏本站
公司法首页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合同文本
法律问答
法律研究
服务动态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商投资
法律搜索
最新法律法规
推荐法律法规
热门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专题文章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法律法规>>公司企业法>>行业管理>>文章内容
 

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关:上海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8-8-11 12:26:01
您是本文第 位阅读者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若需聘请投资、并购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各区(县)金融办、工商分局、务局及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私募股权基金等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市场化资源配置,改善所投资公司的治理和运营,实现价值创造,有助于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有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助于提供资金资产管理服务。为更好地为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发展创造规范良好的环境,现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遵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是本市股权投资发展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发展目标

通过发挥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的积极性,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的健康发展。引入各类长期投资资金,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推动上海成为资金和资产管理中心,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二、形成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

本市金融服务工商务等部门共同努力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既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快发展;又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推动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法尽责经营。

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四、做好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

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应当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设立,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有关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在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

(一)企业投资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者。

(二)企业的名称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如“某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

(三)企业的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四)企业的经营场所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五、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收政策

(一)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依法履行纳义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相关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纳义务。

(二)明确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自然人的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项目,依20%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六、维护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的权益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全面告知股权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由经营托管业务的银行托管,以确保合伙人资产的安全。

七、鼓励股权投资企业通过行业自律实现规范发展

鼓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组建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股权投资企业的自律经营,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股权投资的各类合作交流。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是本市股权投资企业行业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

八、发挥本市市场和项目优势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交易平台和投资资源

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出资)可以在本市产权等要素市场进行转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有关政府部门将及时发布本市投资项目信息,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投资资源。

九、加强宣传辅导工作

市、区(县)金融服务工商务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做好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宣传工作,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供工商务等相关辅导咨询,支持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实现健康发展。

为了稳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工作,市、区(县)金融服务工商务等有关部门将率先支持在国内外已有良好市场声誉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本市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并发起成立股权投资企业

浦东新区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通知内容,结合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制订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有关办法。


(本文颁布机关:上海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关于“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欢迎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请勿在此提出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请去法律桥论坛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法律法规类文件均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本站不对其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引用时请使用官方正式文本。
关于本站 | 版权隐私 | 联系律师 | 网站导航 | 网站地图 | 律师微博 | English | China Sites
投资并购律师 Since 2000,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5层、16层 电话:1390 182 6830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谢绝推销!法律咨询请去本站法律论坛提出,本站不接受电话法律咨询,谢谢配合!)
关键字[公司法-外商投资-证券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外资并购-物权法-外资导向-境外投资-资产重组-国企改制-上市公司收购-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