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律师杨春宝主持的网站群: 法律桥[导航] :: 会见律师网 :: 投资并购律师[导航] :: 创业与法律 :: 律师博客[导航] :: 法律论坛[导航] :: 法律网址[导航] :: Law Bridge [导航]
聘请专业律师直达快车: 法律顾问 :: 公司法律师 :: 投资律师 :: 房地产律师 :: 知识产权律师 :: 电信网络律师 ::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杨春宝高级律师,咨询勿扰)
上海投资并购律师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ENGLISH
收藏本站
公司法首页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合同文本
法律问答
法律研究
服务动态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商投资
法律搜索
最新法律法规
推荐法律法规
热门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专题文章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法律法规>>公司企业法>>财税管理>>文章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585号)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9-10-21 10:57:49
您是本文第 位阅读者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若需聘请投资、并购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大连市国家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业务适用增值政策问题的请示》(大国函〔2009〕1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纳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
  二、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
  三、纳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问题,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政策的通知》(财〔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务局
(本文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585号),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欢迎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请勿在此提出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请去法律桥论坛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法律法规类文件均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本站不对其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引用时请使用官方正式文本。
关于本站 | 版权隐私 | 联系律师 | 网站导航 | 网站地图 | 律师微博 | English | China Sites
投资并购律师 Since 2000,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5层、16层 电话:1390 182 6830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谢绝推销!法律咨询请去本站法律论坛提出,本站不接受电话法律咨询,谢谢配合!)
关键字[公司法-外商投资-证券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外资并购-物权法-外资导向-境外投资-资产重组-国企改制-上市公司收购-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