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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9-4-21 14: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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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务局、地方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若干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三、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2008〕104号)、《财政部 国家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2003〕10号)、《财政部 国家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前扣除问题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国家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文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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