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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9-4-24 14: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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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需聘请投资、并购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务局、地方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费,包括除企业所得和允许抵扣的增值以外的各项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优惠。

  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申报表以前,向主管务机关办理减免备案手续。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文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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