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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9-5-28 18: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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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务局:
  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务总局关于加强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务机关办理纳(扣缴)申报,并持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凭证或免、不征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机关为主管务机关。纳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务机关办理纳申报和款入库手续。主管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法》和《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五、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内部控管机制。务机关应建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电子台账,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分别负责信息获取、评估和审核、款征缴入库和反馈检查等环节的工作,各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六、各地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征收管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要向纳人、扣缴义务人和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做好相关法及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保证款及时、足额入库。




   国家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本文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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