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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9-7-14 9: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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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务局、地方务局:
  《国家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发〔2008〕3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为规范企业所得核定征收工作,现对企业所得核定征收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二、国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收入和免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收入-免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文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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