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律师杨春宝主持的网站群: 法律桥[导航] :: 会见律师网 :: 投资并购律师[导航] :: 创业与法律 :: 律师博客[导航] :: 法律论坛[导航] :: 法律网址[导航] :: Law Bridge [导航]
聘请专业律师直达快车: 法律顾问 :: 公司法律师 :: 投资律师 :: 房地产律师 :: 知识产权律师 :: 电信网络律师 ::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杨春宝高级律师,咨询勿扰)
上海投资并购律师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ENGLISH
收藏本站
公司法首页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合同文本
法律问答
法律研究
服务动态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商投资
法律搜索
最新法律法规
推荐法律法规
热门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专题文章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法律法规>>外商投资法>>综合法规>>文章内容
 

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

颁布机关:上海市工商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等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10-5-1 15:55:24
您是本文第 位阅读者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若需聘请投资、并购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第一条  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深化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允许境内自然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浦东新区试点同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境内自然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境内居民。

  第三条 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批登记,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四条 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自然人成为股东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 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领域应限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允许类项目。

  第六条 境内自然人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批登记,由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在各自的审批和登记权限内分别负责办理。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使得境内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东的,按本试行办法办理。

  第九条 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和港、澳、台地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企业的审批登记,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051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本文颁布机关:上海市工商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等,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关于“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欢迎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请勿在此提出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请去法律桥论坛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法律法规类文件均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本站不对其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引用时请使用官方正式文本。
关于本站 | 版权隐私 | 联系律师 | 网站导航 | 网站地图 | 律师微博 | English | China Sites
投资并购律师 Since 2000,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5层、16层 电话:1390 182 6830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谢绝推销!法律咨询请去本站法律论坛提出,本站不接受电话法律咨询,谢谢配合!)
关键字[公司法-外商投资-证券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外资并购-物权法-外资导向-境外投资-资产重组-国企改制-上市公司收购-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