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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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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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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股票公开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定向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信息、股本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情况; (二)公司主要业务、产品或者服务及公司所属行业; (三)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定向发行说明书还应当披露发行对象或者范围、发行价格或者区间、发行数量。 非上市公众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投资者的需求,更加详细地披露公司的其他情况。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的事项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三、信息披露平台。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本着股东能及时、便捷获得公司信息的原则,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信息披露平台,如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网站(nlpc.csrc.gov.cn)、公共媒体或者公司网站,也可以选择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或者股东认可的其他方式。无论采取何种信息披露方式,均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的平台披露信息。 四、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可以在本指引的基础上,对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制定更详尽、更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公司应当按照从高从严的标准遵守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 五、非上市公众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按照本指引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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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颁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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