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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颁布机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1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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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财政部和国家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以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分支机构发生《应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和营业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
  三、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销售额;
  (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应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适用率)
  应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适用率,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改征增值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适用率。
  四、总机构汇总的销项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征增值销售额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适用率计算。
  五、总机构汇总的进项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额不得汇总。
  六、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纳的增值=应征增值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营业
  七、分支机构发生《应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和营业款,允许在总机构当期增值应纳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八、总机构以及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改征增值试点的通知》(财[2011]111号)及其他增值有关政策执行。
  九、总分机构试点纳人增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务总局另行制定。


(本文颁布机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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