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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颁布机关: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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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国家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现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财政部国家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政策的通知》(财关[2013]53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发[2013]90号)规定的增值优惠政策。

  二、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消费。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的政策。

  三、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的货物除外。

  四、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口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展示交易平台。

  除上述进口收政策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上海外高桥保区、上海外高桥保物流园区、洋山保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区分别执行现行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收政策。

  本通知自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务总局

  2013年10月15日


(本文颁布机关: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关于“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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