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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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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国家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企业所得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申报时,暂用《国家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月(季)度预缴纳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月(季)度预缴纳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应补(退)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汇总纳分支机构分配表》。
  特此公告。



  国家务总局
  2013年8月2日


(本文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关于“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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