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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

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13-8-7 17: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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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增值率应服务并认定为增值一般纳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率应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率的应服务(以下简称零率应服务),如果属于增值一般计方法的,实行增值退(免)办法,对应的零率应服务不得开具增值专用发票。
  第二条 零率应服务的范围
  (一)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
  1.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2.港澳台运输服务
  (1)提供的往返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
  (2)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出租方不适用增值率,由承租方申请适用增值率。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增值退(免)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退(免)办法包括:
  (一)免抵退办法。零率应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率应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一般计方法的,免征增值,相应的进项额抵减应纳增值额(不包括适用增值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办法。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率应服务,免征增值,其对应的外购应服务的进项额予以退还。
  第四条 零率应服务的增值退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适用的增值率。
  第五条 零率应服务增值退(免)的计依据
  (一)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零率应服务免抵退依据,为提供零率应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
  (二)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率应服务免退依据:
  1.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出口零率应服务的,为取得提供方开具的增值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2.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出口零率应服务的,为取得的解缴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第六条 零率应服务增值退(免)的计算
  (一)零率应服务增值免抵退,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免抵退额的计算:
  当期零率应服务免抵退额=当期零率应服务免抵退依据×外汇人民币折合率×零率应服务增值退
  2.当期应退额和当期免抵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额≤当期免抵退额时,
  当期应退额=当期期末留抵
  当期免抵额=当期免抵退额-当期应退
  (2)当期期末留抵额>当期免抵退额时,
  当期应退额=当期免抵退
  当期免抵额=0
  “当期期末留抵额”为当期《增值申报表》的“期末留抵额”。
  (二)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率应服务增值免退,依下列公式计算:
  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率应服务应退额=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率应服务免退依据×零率应服务增值退
  (三)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零率应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劳务(劳务指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下同)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计算公式一并计算。务机关在审批时,按照出口货物劳务、零率应服务免抵退额比例划分出口货物劳务、零率应服务的退额和免抵额。
  第七条 零率应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率应服务退(免)前,应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资格认定:
  (一)通过出口退(免)申报系统生成的《出口退(免)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出口退(免)申报系统可从国家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务机关免费提供;
  《出口退(免)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开户银行账号”必须是按规定在办理务登记时向主管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号之一。
  (二)从事国际运输服务的,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1.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2.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3.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三)从事港澳台运输服务的,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
  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
  3.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四)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承租方,需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合同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零率应服务提供者兼营出口货物劳务,未办理过出口退(免)资格认定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已办理过出口退(免)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兼营零率应服务的,应填报《出口退(免)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及电子数据,提供符合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要求的资料,向主管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资格认定变更。
  第八条 零率应服务提供者在营业改征增值后提供的零率应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
  第九条 主管务机关在办理零率应服务出口退(免)资格认定时,对零率应服务提供者原增值退(免)办法需进行变更的出口企业,按照《国家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和消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先进行退(免)清算,在结清款后方可办理变更。
  第十条 零率应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率应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申报期内,向主管务机关办理增值和退(免)相关申报。
  零率应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务机关如实申报退(免)。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退(免)的,主管务机关不再受理退(免)申报,零率应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
  (一)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的零率应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免抵退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率应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申报明细表》(附件1);
  3.当期《增值申报表》;
  4.免抵退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零率应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或经主管务机关认可的电子数据);
  (2)提供零率应服务的发票;
  (3)如属于期租、程租或湿租方式的承租方的,还要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4)主管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上述第(1)、(2)项原始凭证,经主管务机关批准,可留存零率应服务提供者备查。
  (二)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率应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免抵退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率应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申报明细表》(附件2);
  3.当期《增值申报表》;
  4.免抵退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与零率应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3)提供零率应服务的发票;
  (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3);
  (5)从与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6)主管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三)外贸企业兼营零率应服务的,在办理应服务免退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和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兼营零率应服务明细申报表》(附件4);
  3.填列外购对应的应服务取得增值专用发票情况的《外贸企业出口退进货明细申报表》。
  4.以下原始凭证:
  (1)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应服务出口的,提供应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专用发票;
  (2)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应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缴款凭证;
  (3)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提供本条第(二)项第5目所列原始凭证。
  第十一条 主管务机关在接受零率应服务提供者退(免)申报后,应在下列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如有疑问的,可对企业进项增值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或核查。对进项构成中属于服务的进项有疑问的,一律使用交叉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
  (一)对于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的零率应服务提供者,主管务机关可从零率应服务提供者申报中抽取若干申报记录审核以下内容:
  1.所申报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2.所抽取申报记录申报应服务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该申报记录所对应的载货或载客舱单上记载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收入。
  (二)对于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率应服务提供者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所申报的研发、设计服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2.研发、设计合同签订的对方是否为境外单位;
  3.应服务收入的支付方是否为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
  4.申报应服务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的收款金额。
  (三)对于外贸企业兼营零率应服务的,主管务机关除按照上述第(一)、(二)项审核外,还应审核其申报退的进项额是否与零率应服务对应。
  (四)对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开展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的,主管务机关要审核期租、程租和湿租的合同协议,审核申报退企业是否为承租方。
  第十二条 对零率应服务提供者按第十条规定提供的凭证资料齐全的退(免)申报,主管务机关在经过出口退审核系统审核通过后,办理退和免抵调库,退资金由中央金库统一支付。
  第十三条 零率应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款的,务机关按《国家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企业办理出口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8〕32号)规定停止其出口退权。零率应服务提供者在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期间发生零率应服务,不得申报退(免),应按规定征收增值
  第十四条 零率应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零率的应服务,如果放弃适用零率,选择免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的,应向主管务机关报送《提供零率应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率声明》(附件5),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零率应服务,不得申报增值退(免)
  第十五条 主管务机关应对零率应服务提供者适用零率的退(免)加强分析监控。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下载:附件.zip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368844.files/n12369166.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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