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律师杨春宝主持的网站群: 法律桥[导航] :: 会见律师网 :: 投资并购律师[导航] :: 创业与法律 :: 律师博客[导航] :: 法律论坛[导航] :: 法律网址[导航] :: Law Bridge [导航]
聘请专业律师直达快车: 法律顾问 :: 公司法律师 :: 投资律师 :: 房地产律师 :: 知识产权律师 :: 电信网络律师 ::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杨春宝高级律师,咨询勿扰)
上海投资并购律师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ENGLISH
收藏本站
公司法首页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合同文本
法律问答
法律研究
服务动态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商投资
法律搜索
最新法律法规
推荐法律法规
热门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专题文章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法律法规>>公司企业法>>综合法律>>文章内容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颁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13-9-29
您是本文第 位阅读者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若需聘请投资、并购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国际化、法治化投资环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备案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备案机构”)负责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

  第四条(企业设立备案)

  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登陆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一口受理平台(以下简称“受理平台”)在线填报,并对备案告知事项作出承诺。

  第五条(变更备案事项)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过受理平台,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注册资本变更(增资、减资);

  (二)股权或合作权益转让;

  (三)股权质押;

  (四)合并、分立;

  (五)经营期限变更;

  (六)提前终止;

  (七)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变更;

  (八)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

  其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公告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告手续。

  第六条(存续企业变更备案)

  本办法实施之前,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或自贸试验区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迁入的,且变更后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应通过受理平台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向备案机构缴销批准证书。

  第七条(备案程序)

  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在线完成申报后,备案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在线发送至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和相关部门。

  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备案信息管理)

  受理平台应保留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信息,但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登记的,应重新填报相关信息。

  第九条(备案转为审批)

  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需审批的变更事项,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告知承诺)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损害中国国家主权或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环境,或存在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情形。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

  备案机构应将备案证明的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诚信管理)

  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告知承诺,如实提供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应与向注册登记机关提供的信息相一致。

  第十三条(事中事后监管)

  备案机构应定期对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的承诺事项进行检查。发现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备案机构应以书面通知形式令其改正,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备案,将该信息记入外国投资者诚信档案,将该企业列入虚假陈述企业名录,并告知相关部门,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港澳台投资者)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设立企业的备案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本文颁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欢迎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请勿在此提出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请去法律桥论坛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法律法规类文件均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本站不对其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引用时请使用官方正式文本。
关于本站 | 版权隐私 | 联系律师 | 网站导航 | 网站地图 | 律师微博 | English | China Sites
投资并购律师 Since 2000,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5层、16层 电话:1390 182 6830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谢绝推销!法律咨询请去本站法律论坛提出,本站不接受电话法律咨询,谢谢配合!)
关键字[公司法-外商投资-证券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外资并购-物权法-外资导向-境外投资-资产重组-国企改制-上市公司收购-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