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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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 |
无 |
行政 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4项: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实施机关:人事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部分提出: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建立能力水平评价制度(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凡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保留并向社会公布;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种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取消,如确有必要保留,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按程序通过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形成国务院决定予以解决,或调整为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的工作要求”部分提出:“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工商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无 |
拟设立职业资格的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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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 |
无 |
行政 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1项: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 |
无 |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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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3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行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无 |
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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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无 |
行政 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
无 |
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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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5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
无 |
行政 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2项: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 |
无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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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
无 |
中央直属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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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7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64项:“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审批。实施机关: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 |
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征求意见部门) |
各行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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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部级荣誉称号评审表彰计划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67项:部级荣誉称号评审表彰计划审批。实施机关:人事部。 |
无 |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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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9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公务员奖励实施方案审核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一条:“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第七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
无 |
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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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建站审批 |
1.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站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3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建站审批。实施机关:人事部。 |
无 |
独立法人企业、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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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独立法人企业、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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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68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审批。实施机关:人事部。 |
财政部(共同盖章的部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干部人事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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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新设岗位、地区津贴(补贴)项目和调整标准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1项:新设岗位、地区津贴(补贴)项目和调整标准审批。实施机关:人事部、财政部。 |
财政部(共同盖章的部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干部人事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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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3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驻外使领馆人员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以及驻港澳内派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2项:“驻外使领馆人员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以及驻港澳内派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审批。”实施机关:人事部、财政部。 |
财政部(共同盖章的部门) |
驻外人员有关派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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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62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审批。实施机关:人事部。 |
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征得同意的部门) |
各行业领域专业技术、高技能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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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5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非国资委管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第二十四条:“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与调整,应当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核准。” |
涉及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时,财政部为共同盖章部门。 |
部分中央直属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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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6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非国资委管理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备案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第二十四条:“厂长晋升工资应当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05号)第十七条:“薪酬审核部门应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汇总报告国务院,同时抄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抄送财政等部门。” |
国资委、财政部、铁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中投公司(薪酬审核部门)等 |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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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7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发行社会保障卡审批 |
1.发行社会保障卡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9项:发行社会保障卡审批。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发卡地区若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批。” |
无 |
省、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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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保障卡变更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省、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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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8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事项审批 |
1.调整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53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事项审批。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01〕50号)第二条规定:“今后,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调整,由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出调整总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区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
财政部(共同盖章的部门) |
各省区市人社、财政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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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企业单位费率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53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事项审批。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已实行统一费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现行企业费率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需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 |
财政部(共同盖章的部门) |
各省区市人社、财政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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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9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事业单位计划外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69项: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事业单位计划外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审批。实施机关: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
总政治部干部部全军转业办公室(征得同意的部门) |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军转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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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0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7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
财政部(征得同意的部门) |
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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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66项: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审批。实施机关:人事部。 |
中编办、财政部(征求意见的部门) |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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