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律师杨春宝主持的网站群: 法律桥[导航] :: 会见律师网 :: 投资并购律师[导航] :: 创业与法律 :: 律师博客[导航] :: 法律论坛[导航] :: 法律网址[导航] :: Law Bridge [导航]
聘请专业律师直达快车: 法律顾问 :: 公司法律师 :: 投资律师 :: 房地产律师 :: 知识产权律师 :: 电信网络律师 ::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杨春宝高级律师,咨询勿扰)
上海投资并购律师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ENGLISH
收藏本站
公司法首页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合同文本
法律问答
法律研究
服务动态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商投资
法律搜索
最新法律法规
推荐法律法规
热门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专题文章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法律法规>>公司企业法>>财税管理>>文章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14-7-8
您是本文第 位阅读者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若需聘请投资、并购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务局、地方务局:

  为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征收管理,公平负,堵塞收漏洞,提高企业所得征管质量和效率,构建股权转让所得管理的长效机制,现对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股权交易所得管理工作

  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看,股权投资和转让前景广阔,源潜力很大,是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渠道,各地务机关要强化对股权投资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收在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的职能作用。股权交易具有隐蔽性强、涉数额大、收易流失等特点,需要进一步加大企业所得征管力度。既要继续对实体经济源加强征管,也要对日益壮大的股权交易源倾注更多的征管努力,建立健全征管机制,保障负公平,提高收征收率。

  各地务机关要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管理的意见》(国发〔2008〕88号)和《国家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总发〔2013〕55号)的基础上,不断拓宽信息渠道,创新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效率,实现对股权转让所得的全方位、多环节控管。

  二、建立健全股权转让信息获取机制

  (一)加强内部信息获取

  ⒈强化企业股权转让年度纳申报制度,严格审核年度纳申报表及附表《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切实掌握纳人股权转让详细信息,强化纳人申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的比对。

  ⒉加强变更务登记环节信息的获取,因股东变化办理变更务登记的,应及时掌握股权转让合同协议、转让价款、交易双方联系方式和主管务机关等有效信息。

  ⒊建立国局和地局之间、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主管务机关之间关于股权转让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股权交易一方主管务机关需要另一方主管务机关协助核实相关股权交易信息的,另一方务机关应及时协助核实。

  (二)加强外部信息获取

  ⒈继续加强务、工商部门合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务总局关于加强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发〔2011〕126号),推进建立后续信息交换常态化机制和具体操作办法,推进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共享,加强对有效信息的充分利用。

  ⒉ 建立规范的公开信息收集制度,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公告、产权交易所网站信息、各大门户网站财经频道股权交易新闻等加强信息比对分析。

  三、创新股权转让所得管理方式和手段

  (一)建立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管理台账,强化对股权转让方实现收入与受让方取得股权计基础的逻辑审核,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二)对企业重组、清算等复杂的股权交易事项,实行专家团队集中式管理。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将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管理纳入风险管理和后续管理的总体框架,嵌入统一的收管理平台,形成征管合力。

  四、引导纳人主动遵从

  (一)建立股权转让企业所得政策确定性工作机制,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细化政策操作规程,畅通基层交流、反馈问题的渠道,定期跟踪政策执行效果,便于纳人遵从和基层务机关执行。

  (二)从股权投资、分红、股权变更、重组、清算等环节入手,依法落实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实现时点、金额确认、计基础、转让所得计算等相关政策,将政策落实作为加强股权转让征管的切入点和风险关注点。

  (三)重点排查以下风险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股权投资;取得持有不满12个月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集团内部之间股权无偿划转;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交易;转移至低率地区的股权转让等。上述交易造成所得款流失的,务机关有权依法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五、构建股权转让所得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地务机关应坚持并发扬在股权转让征管方面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规范工商信息共享、信息梳理清分、股权变更登记收前置管理和股权转让所得分类管理等工作,扎实推进股权转让所得管理工作。要对股权转让交易定期检查、加强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完善征管措施,将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管工作作为堵漏增收的重要抓手和建设稳健、可持续的主体源的常规化、制度化手段。

  国家务总局

  2014年7月8日


(本文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欢迎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请勿在此提出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请去法律桥论坛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法律法规类文件均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本站不对其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引用时请使用官方正式文本。
关于本站 | 版权隐私 | 联系律师 | 网站导航 | 网站地图 | 律师微博 | English | China Sites
投资并购律师 Since 2000,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5层、16层 电话:1390 182 6830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谢绝推销!法律咨询请去本站法律论坛提出,本站不接受电话法律咨询,谢谢配合!)
关键字[公司法-外商投资-证券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外资并购-物权法-外资导向-境外投资-资产重组-国企改制-上市公司收购-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