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 用 说 明
一、本《办事指南》是为了方便办理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许可事项的申请人而编写的指南性文件,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基本一致。 二、交通运输部将根据政策变化对本《办事指南》随时更新,并及时对外公布。申请人在使用之前应到交通运输部网站(www.mot.gov.cn)水运局子站或中华航运网(www.chineseshipping.com.cn)下载使用最新版本。 三、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四、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或文件及证件的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字迹工整,清晰可辨,不得涂改。公司负责人签名应在签名旁使用印刷体注明签名人姓名和职务。 五、交通运输部每周三和周五上午接受电话咨询或预约面谈。其他工作时间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及中华航运网查询相关信息,也可以在相应的论坛中留言。 六、文件邮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国际航运管理处收。邮编:100736;如寄快件,请寄EMS。咨询电话:(010) 65292655、65292656,传真:(010)65292648。电子信箱:shipping@mot.gov.cn。 目 录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及相关业务 3 国际班轮运输资格登记及相关业务 7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及相关业务 12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许可及相关业务.............................14 无船承运人经营资格登记及相关业务 17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及相关业务
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给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交通运输部进行审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书》; 2.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3.《办理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通知书》复印件; 4.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5.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6.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含英文页)和法定检验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7.船舶入级证书及附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安全管理证书; 8.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证明(DOC)(安全委托管理协议及安全管理公司DOC、《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9.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10.符合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及履历实体公证。
二、筹建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企业筹建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应将申请材料报送给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交通运输部申请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通知书》。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书》; 2.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3.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5.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身份证明)。
三、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申请国际船舶运输经营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申请国际船舶运输经营,应将申请材料报送给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交通运输部批准。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书》; 2.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3.可行性分析报告; 4.母公司商业登记文件; 5.母公司《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6.母公司对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 7.符合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及履历实体公证。
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申请船舶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经营船舶,包括以光船租赁方式租用船舶增加运营船舶的,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取得《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申请表》; 2. 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3.公司《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证明(DOC)(安全委托管理协议及安全管理公司DOC、《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5.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含英文页)和法定检验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6.船舶入级证书及附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SSC)、安全管理证书(SMC); 7.光船租赁证明书(如以光船租赁方式租用船舶增加运营船舶)。
五、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延期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延期,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国际海上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书》; 2.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3.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4.公司章程; 5.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含英文页)和法定检验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6.船舶入级证书及附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SSC)、安全管理证书(SMC); 7.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证明(DOC)(安全委托管理协议及安全管理公司DOC、《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8.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9.符合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及履历实体公证。
六、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经营者名称变更 变更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经营者名称,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国际海上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书》; 2.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3.《办理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通知书》复印件; 4.企业商业登记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5.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6.船舶入级证书及附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SSC)、安全管理证书(SMC); 7.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证明(DOC)(安全委托管理协议及安全管理公司DOC、《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8.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9.符合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及履历实体公证; 10.现持有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原件。
七、终止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终止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注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 终止业务申请书; 2. 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3. 现持有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原件。
八、证书遗失补办 证书遗失,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补办。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补办申请。申请中明确公司遗失的证书情况(何种证书遗失,是正本还是副本),并提出申请补办。申请须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在交通部指定媒体《中国水运报》、《中国交通报》、《中国航务周刊》、《航运交易公报》或中华航运网做出有关证书遗失的声明,并提交由该媒体出具的已做声明的证明文件。 3.公司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等信息。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及相关业务
一、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申请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 如果申请人为境外公司,须由注册在境内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包含“国际船舶代理”,并在中国船舶代理协会履行了备案手续)出具转报函,以及申请人委托该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委托书。 2.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商业登记证明文件、主要出资人名单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境内公司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公司提供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的公证认证原件。 3.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4.运营船舶资料 航线投船船舶国籍证书(Certificate of Registry)复印件。如果航线投船为租赁船舶,须提供租船合同复印件。 航线投船船舶保安证书(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船舶入级证书(Certificate of Class)、安全管理证书(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DOC(Document of Compliance)复印件。 申请经营涉及旅客运输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还须提供航线投船客船安全证书(Passenger Ship Safety Certificate)及附件P(FORM P)复印件、申请人具备符合法律要求数额的旅客伤害赔偿能力证明;如船舶委托其他公司代为管理,须提供船舶安全管理协议中文或英文复印件。 5.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6.运价本; 7.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二、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延期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办理《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延期,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须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并以印刷体写明签字人姓名及职务。 如果申请人为境外公司,须由注册在境内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包含“国际船舶代理”,并在中国船舶代理协会履行了备案手续)出具延期转报函,以及申请人委托该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代为办理延期手续的委托书。 2.《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境内公司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公司提供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的公证认证原件。 4.提单(客票)样本; 5.国际班轮运营期间经营情况报告; 情况报告应集中于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班轮业务情况,包括运量、运费收入、航线挂靠港口、班期、航线投船的中英文名称、船籍、舱位、运价水平等。 6.运营船舶资料 航线投船船舶国籍证书(Certificate of Registry)复印件。如果航线投船为租赁船舶,须提供租船合同。 航线投船船舶保安证书(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船舶入级证书(Certificate of Class)、安全管理证书(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DOC(Document of Compliance)复印件。 经营涉及旅客运输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还须提供航线投船客船安全证书(Passenger Ship Safety Certificate)及附件P(FORM P)复印件、申请人具备符合法律要求数额的旅客伤害赔偿能力证明;如船舶委托其他公司代为管理,须提供船舶安全管理协议中文或英文复印件。 7.申请人在境内各口岸签发的提单复印件各10份; 8.根据交通部办公厅2004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启用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系统的通知》要求,国际班轮公司须在中华航运网的“网上备案”专栏中对公司信息及航线投船信息进行登陆报备。请履行网上报备义务,并提交中华航运网公司信息和航线投船信息备案打印页。
三、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更名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办理《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更名,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更名申请; 更名申请须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并以印刷体写明签字人的姓名及职务。若涉及提单(客票)变更,应同时提交提单(客票)样本变更备案申请。 2.如国际班轮业务经营者为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须提交以下文件: (1)如中文名称变更,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原名称和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牵涉到提单(客票)样本变更,须一并提交变更备案申请及旧版新版提单(客票)样本,履行备案手续。 (2)如英文名称变更,且因英文名称变更发生提单抬头变更,须提交旧版及新版提单(客票)样本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履行提单(客票)样本备案手续。 (3)原《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公司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及联系地址等信息。 3.如国际班轮业务经营者为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法人,须提交以下文件: (1)由注册在境内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出具的更名申请转报函,以及申请人委托该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代为办理更名手续的委托书; (2)如英文名称变更,须提交企业注册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认证);如仅中文名称变更,无须提交证明文件,但应在更名申请中做出特别说明; (3)如企业中英文名变更导致已备案提单(客票)样本发生变化,须同时提交提单(客票)样本变更备案申请,并附旧版及新版提单(客票)样本; (4)原《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公司及境内代理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及联系地址等信息。 四、《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注销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申请注销《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加盖公司公章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注销申请。 注销申请须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并以印刷体写明签字人的姓名及职务。 如果申请人为境外公司,须由注册在境内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出具注销申请转报函,以及申请人委托该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代为办理注销手续的委托书。 2、《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在中华航运网(www.chineseshipping.com.cn)、《中国水运报》、《中国交通报》、《中国航务周刊》或《航运交易公报》之一刊登注销声明,并提供的证书注销声明证明文件; 如遗失《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须一并提供遗失声明证明材料。
五、《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遗失补办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遗失申请补办,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补办申请。 申请中明确公司遗失的证书情况(何种证书遗失,是正本还是副本)。申请须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如为境外公司,申请书须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并使用印刷体注明签字人职务及姓名,申请应委托境内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发函转报。 2.请在交通运输部指定媒体《中国水运报》、《中国交通报》、《中国航务周刊》、《航运交易公报》或中华航运网(www.chineseshipping.com.cn)做出有关证书遗失的声明,并提供遗失声明证明文件。 3.公司的境内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等信息。
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及相关业务 一、申请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外国航运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独资船务公司,应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印发批复文件。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 申请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公司章程; 4. 申请者的企业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5. 申请者拟设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6. 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委任书和董事会成员的名单及简历; 7. 申请者的提单或客票样本; 8. 代理机构(仅限国际船舶代理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出具的申请者在拟设公司口岸最近1-2年内的业务证明; 9. 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国际船舶代理或国际货代资格证复印件; 10. 公司名称预核准书; 注:以上各类文字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书写,如使用其他文字的,应随附经公证的中文译文及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分公司 申请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分公司的,应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申请书(总公司开业应满一年); 独资船务公司拟设分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1.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满足设立总公司至少1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要求,并已于一年内缴付,每增设一家分公司应相应增加12万美元注册资本金); 2. 验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代理机构出具的申请者在拟设分公司口岸最近1-2年内的业务证明; 4. 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国际船舶代理或国际货代资格证复印件; 5. 独资船务公司的营业执照、《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6. 拟设分公司名称核准书。
三、申领《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 申请领取《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应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 证书申领函; 2. 交通运输部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3.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如为分公司还需提供总公司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 4. 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增业务项)。
四、终止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许可经营业务 终止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许可经营业务,应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1.终止业务申请书; 2.《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原件;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许可及相关业务 一、申请港澳航线新增运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函水〔2012〕157号)有关规定,从事国内沿海对外开放港口至香港、澳门航线运输的企业新增运力(含新建、购置船舶及通过新建、购置方式更新现有港澳航线运力),应通过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我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3.港澳航线水路运输批件; 4.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验资报告; 5.运输合同或协议。 二、经交通运输部批准的新增运力申请投入营运 经我部批准新增的运力(其实际吨位以我部核准的吨位上下浮动10%为限)投入营运,应通过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我部提出申请。现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企业通过扩大自有船舶经营范围方式更新现有港澳航线运力无需申请运力指标,可直接申请投入营运。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3.港澳航线水路运输批件; 4.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副本或复印件(船检证书注明该船适航区域); 5.国内购置船舶的,需提供由经我部公布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出具的交易发票(复印件); 6.如为海船,还需提供:安全管理符合证明(DOC)(或安全委托管理协议及安全委托管理公司DOC)复印件,船舶入级证书及附件。 三、经交通运输部批准的运力检验后投入营运的审批 经我部批准的运力,重新检验后继续航行港澳航线,应通过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我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3.原港澳航线水路运输批件; 4.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副本或复印件(船检证书注明该船适航区域); 5.如为海船,还需提供:安全管理符合证明(DOC)(或安全委托管理协议及安全委托管理公司DOC)复印件;船舶入级证书及附件;国内购置船舶的,需提供由经我部公布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出具的交易发票(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暂停批准经营港澳航线企业新增集装箱船舶运力、经营国内或国际运输的集装箱船扩大经营范围从事港澳航线集装箱运输。鼓励企业更新淘汰港澳航线现有运力建造新船投入营运,新增运力吨位不受限制,以船舶艘数为准。 (二)经营国内沿海各对外开放港口至港澳航线运输的,船舶载重吨应为5000吨以上;仅限经营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对外开放港口至港澳航线运输的,船舶载重吨应为2500吨以上;仅限经营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对外开放港口至港澳航线运输的,船舶载重吨应为1500吨以上。 (三)从事广东省至香港、澳门航线普通货物运输(不含油品、化学品等危险品、集装箱货物及旅客运输)的港澳线水路运输业务事项,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 无船承运人经营资格登记及相关业务
一、开展无船承运业务、提单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给企业所在地或者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指定的联络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初审批复后,再报送给交通运输部进行提单登记申请审核。 申请人可以保证金、责任保险、保函三种方式申请开展无船承运业务,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后及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运价备案。关于无船承运人保证金责任保险的有关问题,请到交通运输部网站首页“水运局”→“通知公告”专栏中查阅《关于完善无船承运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58号)、《关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操作办法牟通知》(交水发〔2013〕600号)。关于无船承运人保证金保函制度的有关问题,请查阅《关于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保函制度操作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3〕601号)。关于无船承运人运价备案的有关问题,请查阅《关于公布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0年第40号)。有关运价备案工作请登录上海航运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net.cn/或交通运输部政府辅助网站中华航运网http://www.chineseshipping.com.cn/进行查询和咨询。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需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 2.可行性分析报告(需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 3.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4.提单格式样本(2套); 5.以交纳保证金方式申请资格的,应提交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交存80万人民币保证金); 6.以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申请资格的,应提交保险机构签发的保险单和保险费缴费发票; 7.以保证金保函方式申请资格的,应提交担保机构的从业证明文件、担保机构签发的保函。
申请人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需对企业商业登记文件进行公证并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进行认证,另还应当提交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其指定的联络机构的有关材料,其中应当包括: 1.联络机构说明书,载明联络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2.委托书副本或者复印件; 3.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副本; 4.联络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 联络机构为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的,不须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文件。 联络机构或者联络机构说明书所载明的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将变更信息材料报送交通运输部。
二、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申请开展无船承运业务 中国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应当按照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原则上应与总公司(母公司)采用同一财务责任证明形式。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需加盖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公章,负责人签字); 2.总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 3.总公司(或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4.总公司(或母公司)确认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需加盖总公司(或母公司)公章); 5.以交纳保证金方式申请资格的,应提交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交存20万人民币保证金)。 6.以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申请资格的,应提交保险机构签发的保险单和保险费缴费发票。 7.以保证金保函方式申请资格的,应提交担保机构的从业证明文件、担保机构签发的保函。
三、申请从事中美港口间无船承运业务 根据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美国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如仅从事中美港口间的无船承运业务,在中国境内可免交保证金,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需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 2.可行性分析报告(需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 3.经公证、认证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4.提单格式样本(2套); 5.联络机构说明书,载明联络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6.委托书副本或者复印件; 7.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副本; 8.联络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 9.美国FMC出具的无船承运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10.作为NVOCC交纳7.5万美元保证金的证明(FMC OTI BOND); 11.为中美贸易补交5万美元保证金的证明(OPTIONAL RIDER FOR ADDITIONAL NVOCC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从2012年11月23日(美国时间)起,凡从事中美港口间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申请,按照中美双方达成一致的新的保证金额度标准执行,具体参见《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从事中美港口间无船承运业务企业保证金额度执行新标准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厅水字〔2012〕319号)。 申请作为从事中美港口间无船承运业务经营公司的分支机构,需按照“无船承运人经营资格登记”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交存20万元保证金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四、筹建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申请筹建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给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经初审批复后,再报送给交通运输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持交通运输部批复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并按照本指南“无船承运人经营资格登记”相关要求进行登记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负责人简历; 4.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投资方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 5.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请提供经过公证和认证的投资方登记文件。 五、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延期 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延期,应在经营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提前60(30)天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到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1.延期申请。申请需明确由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即将)到期,希望继续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特提出延期申请,并请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内业务经营情况做出说明,内容包括承揽的货量、运费收入、经营中遇到的困难等。如办理分公司《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延期手续,须由总公司提出申请,由总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2.如申请人为国内公司,请提供包含“无船承运业务”内容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的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尚未加入“无船承运”业务,请单独做出相关情况说明,并由总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总公司公章。如申请人为境外公司,请提供公司商业登记证明的复印件(无须公证)。 3.原《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如遗失,请在《中国水运报》、《中国交通报》、《航务周刊》、《航运交易公报》或中华航运网之一作出遗失声明,并请提供已在上述媒体做出声明的证明材料。 4.已签发提单10份(正本复印件)。如在经营期未签发或签发提单未满10份,需单独提供说明材料,由总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5.已履行无船承运人运价备案手续的证明(上海航交所受理运价备案的回执)。 6.公司联系方式,包括公司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信息。 7.以责任保险方式开展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人办理延期,需先购买责任保险,并将已续保保证金责任保险证明材料(保险机构签发的保险单以及保险费缴费发票)附在申请材料当中。 8.以保函方式开展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人办理延期,需提交担保机构从业证明文件及担保机构新签发的有效保证金保函。 如无船承运人在其经营资格有效期满前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交通运输部将不为其办理更名等手续,届满后将终止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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