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公告

文章摘要 本公告旨在加强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市场准入管理,明确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旅客运输业务须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外国籍邮轮开展多点挂靠需特别批准。要求境内经营者具备符合证明与安全管理证书,禁止船龄超过30年的客船进出中国港口,并规定相关证书须由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签发且有效期不少于1年。同时,租船经营者须至少拥有一艘国际航行船舶,悬挂黑名单国旗的客船不予核准。公告强调各级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港口经营人不得为违规船舶提供服务,对保障旅客运输安全、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实务指导意义。

  为规范国际海上旅客运输活动,保障我国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进一步加强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场准入有关要求
  (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应许可。开展国际旅客班轮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据《国际海运条例》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以外国籍船舶在华开展多点挂靠业务的,应当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外国籍邮轮在华特许开展多点挂靠业务的公告》(2009年第44号)要求获得特别批准。
  (二)注册在中国境内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取得中国海事部门或其认可组织签发的、与经营船舶类型相适应的符合证明(Document of Compliance),其运营船舶应当取得中国海事部门或其认可组织签发的安全管理证书(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三)不予核准船龄超过30年的客船进出中国港口。船龄自船舶建造完工之日起算。外国籍邮轮在华开展多点挂靠等不定期或单航次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业务的,前述船龄限制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考虑船舶技术状况予以核定。
  (四)船舶应当具备与航区相适应的法定检验证书和船级证书。其中,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afetyManagement Certificate)、客船安全证书(Passenger Ship Safety Certificate)、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和船级证书(Certificate of Class)应由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成员船级社签发。拟开展国际旅客班轮运输经营的,上述证书自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提交相应许可申请文件起,有效期不得少于1年。
  (五)为确保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具有相关从业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以租用船舶开展经营的(光租除外),该经营者应当至少拥有一艘国际航行船舶。
  (六)悬挂被列入港口国监管东京备忘录黑名单国家国旗的客船,不予核准进出中国港口。
  二、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航运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市场监督检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违反《国际海运条例》规定从事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海事部门要加强对到港国际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
  各有关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未经批准开展进出我国港口海上旅客运输业务的船舶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提供船舶上下旅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经营国际海上旅客运输需满足哪些准入条件?

根据该公告,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应许可。若开展国际旅客班轮运输经营,还需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外国籍船舶在华开展多点挂靠业务,需依据专门公告获得特别批准。注册在中国境内的经营者,应当取得中国海事部门或其认可组织签发的符合证明,其运营船舶也需取得安全管理证书。此外,船舶须具备与航区相适应的法定检验证书和船级证书,且相关安全证书应由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船级社签发。对于拟开展班轮运输的,提交许可申请时上述证书有效期不得少于1年。对于租用船舶开展经营的(光租除外),经营者自身至少拥有一艘国际航行船舶。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市场准入的核心门槛,旨在确保经营者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风险承担能力,保障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安全与秩序。实务中,经营者应提前核对各项资质和证书要求,避免因材料不全或证书不符合要求导致申请受阻。同时,需关注船龄、船旗国等限制性规定,确保拟投入船舶符合准入标准。

船龄超过30年的客船还能进中国港口吗?

公告明确规定,不予核准船龄超过30年的客船进出中国港口,船龄自船舶建造完工之日起计算。这是一项严格的准入限制措施,主要基于客船安全运营考虑,因为老旧船舶在结构强度、消防设施、救生设备等方面可能存在老化风险,对旅客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但该限制也有例外情形:对于外国籍邮轮在华开展多点挂靠等不定期或单航次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业务的,船龄限制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考虑船舶技术状况予以核定。这意味着并非绝对禁止所有30年以上船龄的客船,而是赋予主管部门一定的裁量权,针对具体船舶的技术状况、维护保养记录、设备更新情况等进行个案评估。实务操作中,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若拟使用超龄船舶开展特定业务,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部提交详细的技术评估报告、检验证书、维护记录等材料,证明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能够安全运营。同时需注意,即使获得特别核定,也可能附加额外安全监管条件。此外,悬挂被列入港口国监管东京备忘录黑名单国家国旗的客船,无论船龄如何,均不予核准进出中国港口。因此,经营者在安排船舶进入中国市场前,务必核实船龄、船旗国状态以及是否属于例外情形,以免产生违法经营风险。

港口经营人发现违规旅客运输如何处理?

根据公告要求,港口经营人负有重要的把关义务。公告明确规定,各有关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未经批准开展进出我国港口海上旅客运输业务的船舶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提供船舶上下旅客服务。这意味着港口经营人必须在船舶靠泊及旅客上下安排前,核实该船舶及其经营者是否已依法取得相应准入许可。若发现违规情况,港口经营人应当拒绝提供上下旅客服务,并可视情况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海事部门报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航运管理机构将加强对市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从事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海事部门也会加强对到港国际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对于港口经营人而言,建立规范的审核流程至关重要,应当将船舶许可证件、经营者资格证明等纳入日常查验范围,并保留核查记录。若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未获批准仍提供服务,可能面临行政责任甚至被认定为共同违法。实务中,港口经营人应主动与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沟通,获取最新准入名单或查询渠道,确保操作合法合规。同时,对于已发现违规的船舶,港口经营人还应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现场处置,防止旅客权益受损,并注意留存证据以备后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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