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上市公司协会,会内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要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现研究提出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作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纳入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中,切实抓好落实。
一、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和规范发展
(一)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促进一级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 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管理办法, 研究制定创业板再融资规则,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二)支持民营企业债权融资。积极推动债券市场的统一规范和互联互通。修改完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配套规则,简化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和审核流程,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提高债券融资效率,拓宽民营企业占主体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三)加快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继续推进中关村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抓紧做好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筹建工作,制定出台相关法规制度和配套规则,为符合条件的非上市民营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渠道和服务。研究出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
(四)支持民营企业境外上市。 推动完善企业境外上市法规制度,适当降低境内企业到境外直接上市门槛,简化相关程序,促进民营企业境外上市规范化、便利化,拓宽境内企业境外直接融资渠道,提高利用境外资本市场效率。
(五)促进民营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常规监管,引导民营上市公司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内生机制,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制衡和约束,推动民营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点工作,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提升民营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六)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推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配套规则,引导并推动民营非上市公众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支持民营中小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活动,促进资本市场更广泛地服务于民营企业,服务于实体经济。
(七)推动市场化并购重组。拓宽并购融资渠道,创新并购重组支付工具,完善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提高并购重组效率,支持民间资本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加快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八)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服务功能。积极鼓励和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业务、产品和服务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和风险管理工具,为民营企业上市融资、重组整合,利用资本市场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规避风险等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一)简化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等行政许可事项,便利民间资本参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 继续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参股基金管理公司。
(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增资入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期货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控股期货公司参与期货创新业务试点。
(三)鼓励和引导民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加快业务转型,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在服务市场发展的同时做优做强。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三、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行政管理层级,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高对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服务质量。
(二)加强诚信和透明度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丰富诚信监管和约束手段,大力提升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水平,推动民营企业诚信运作、合规发展。
(三)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推进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加强风险防范,切实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保障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为民营企业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创造良好环境。
中国证监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资本市场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根据该通知精神,资本市场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途径呈现多元化、多层次特征。在股权融资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和再融资获得长期资本,同时推动创业板再融资规则的研究制定,使成长型、创新型企业也能借助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在债权融资方面,积极推动债券市场统一规范,简化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和审核流程,并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拓宽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在多层次市场建设方面,推进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筹建,为非上市民营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渠道,同时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形成覆盖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资本市场服务体系。此外,还支持民营企业境外上市,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拓宽境外直接融资渠道。实务中,民营企业应根据自身规模、发展阶段和融资需求,合理选择IPO、再融资、公司债、私募债、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不同工具和平台。同时需注意,各项融资行为均须符合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监管要求,建议企业提前规范财务与内控体系,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协助,以提升融资成功率并防范合规风险。
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有哪些政策支持?
通知明确鼓励民间资本依法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并提供了多方面的政策支持。首先,在证券公司方面,简化增资扩股等行政许可事项,降低民间资本参与的制度成本,便利其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入证券行业。其次,在基金管理公司方面,继续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参股,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与开放性。再次,在期货公司方面,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增资入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控股期货公司参与创新业务试点,这意味着民营资本不仅可持股,还能在符合条件时获得业务创新资格。此外,还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拓展民间资本在资本市场服务链条中的参与空间。同时,对于民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鼓励其增强资本实力、加快业务转型。实务操作中,民间资本进入需遵守股东资格、股权比例、资金来源合法性、持续经营能力等监管条件,并履行相应的行政许可程序。投资者应重点关注监管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资质要求,避免因治理结构不健全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而影响入股审批。近年来金融监管强调穿透式审查,资金来源必须真实合法,禁止代持和违规杠杆。民间资本在参股后,应尊重金融业务的特殊属性,配合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实现资本回报与合规经营的平衡。
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需注意哪些合规与风险问题?
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或并购重组时,需重点注意以下合规与风险问题。第一,信息披露合规。资本市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民营企业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经营、财务、股权结构、关联交易等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对信息披露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应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管理机制。第二,公司治理规范。民营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需强化内部治理,形成权力制衡机制,防止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侵害中小股东利益。通知特别强调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制衡和约束,推动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民营企业应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制度,完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第三,并购重组风险。参与并购重组时,需关注标的资产质量、估值公允性、支付方式及后续整合风险,同时遵守关于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的禁止性规定,规范停复牌和信息保密管理。第四,日常运营合规。企业需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不得参与场外配资、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防范财务造假和违规担保。第五,政策变动风险。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处于动态调整中,民营企业应持续跟踪最新规则,必要时借助专业法律和财务顾问开展合规审查。总之,企业应将合规视为利用资本市场的生命线,建立健全风险防范长效机制,才能在获得融资便利的同时,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