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境外投资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
境内企业已汇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以直接汇回境内,无需办理减资、撤资登记手续。
二、简化境外放款外汇管理
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取消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及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放款额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收付。
三、适当放宽个人对外担保管理
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境内企业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以保证、抵押、质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
境内个人应当委托同时提供担保的境内企业,向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担保申请。若外汇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境内企业为此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则可在为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的同时,为境内个人的对外担保办理登记。外汇局不对境内个人的资格条件、对外担保方式和担保财产范围等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
外汇局在为境内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时,可在该企业对外担保登记证明中同时注明境内个人为同一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境内个人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所在地外汇局凭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办理。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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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简化了什么流程?
根据该通知,境内企业已汇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以直接汇回境内,无需办理减资、撤资登记手续。这一规定简化了资金汇回的行政审批环节,降低了企业跨境资金调度的成本。实务操作中,企业需保留原对外直接投资登记凭证,向外汇局提交资金汇回申请,外汇局登记后即可凭登记证明到银行办理汇回。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仅适用于差额部分资金,若企业希望减少境外投资注册资本或撤回全部投资,仍应遵守当时的减资、撤资外汇登记程序。此外,该通知于2012年实施,后续外汇管理政策对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可能有进一步简化或调整,企业在操作前应咨询所在地外汇局或查阅最新有效规定,避免因政策变化导致合规风险。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资金汇回是否受境外投资项目盈利情况限制、外汇局登记的具体证明文件要求等,实践中各地外汇局执行口径可能略有差异,建议企业提前沟通确认。
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放宽了哪些具体内容?
该通知在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方面进行了两项重要放宽:一是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而此前可能仅允许自有外汇资金;二是取消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及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放款额度并办理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收付。实务操作指引:企业需先向外汇局申请境外放款额度,通常需提供放款协议、境外借款人资质证明、境内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等材料,外汇局核准后出具登记凭证;企业凭此凭证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办理资金汇出或汇回。风险提示:境外放款需符合商业合理性,不得变相进行资本外逃;放款利率、期限等应符合商业惯例,避免被认定为转移定价。常见争议焦点:外汇局对境外放款额度的核准标准(如是否参考企业净资产比例)、放款资金本息汇回时是否需要额外审核、以及放款到期未收回时的处理方式。企业应确保境外放款合同条款清晰,并保留完整的跨境资金往来记录以备核查。
个人对外担保管理如何适用?有何限制?
该通知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为保证、抵押、质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同一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但需委托同时提供担保的境内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担保申请。若外汇局批准企业为该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则可在为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的同时,为境内个人的对外担保办理登记,且外汇局不对个人的资格条件、对外担保方式和担保财产范围等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实务操作指引:境内个人需与境内企业签署共同担保协议,明确担保份额、责任承担方式;企业向外汇局提交申请时,应一并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担保合同等材料;外汇局登记后,在企业的对外担保登记证明中注明个人担保情况。个人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外汇局凭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办理。风险提示:虽然外汇局不进行实质性审核,但个人对外担保仍受《担保法》等民事法律约束,个人需评估自身担保能力,避免因境外债务人违约导致个人财产被追偿。常见争议焦点:个人对外担保是否需办理购汇手续、履约资金汇出时的税务处理、以及个人担保额度是否受限于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如年度购汇额度)。建议个人在提供对外担保前,充分了解境外投资项目的风险,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担保行为合法合规,同时保留完整的担保合同及履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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