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通知旨在服务实体经济,扩大保险资金配置空间,依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保险资金可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及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投资时需根据发行人分类将相应资产纳入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管理,并遵守相应监管比例。保险机构须具备银保监会认可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持有期间若低于该标准,需调整策略控制风险。发行人应治理良好、经营稳健且资本充足率合规。保险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发生重大风险时须及时报告。同时废止此前2019年相关通知。

银保监发〔2020〕17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为服务实体经济,扩大保险资金配置空间,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按照发行人对其权益工具或者债务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为权益类资产或者固定收益类资产,纳入相应监管比例管理。,
,  三、保险机构投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其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应当达到银保监会规定的标准,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保险机构持有资本补充债券期间,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其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公司治理良好,经营稳健;,
,  (二)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规定。,
,  五、保险机构应当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审慎判断投资的效益与风险,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  六、保险资金投资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生重大风险,引发触发事件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  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7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  2020年5月20日

最后编辑于:2020-06-06 22:1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哪些银行资本补充债券?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保险机构投资该债券需满足什么条件?

保险机构需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达标,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

投资债券发生重大风险时如何处理?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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