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的关键在于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子公司是否可以向其母公司乙公司出资,成为乙公司的股东,持有乙公司的股权。
回答子公司是否能够持有母公司的股权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依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上仅有的关于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关系的规定。上述规定并未明确母子公司的含义和相应范围。
对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第3款规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母公司是控股公司,子公司是被控股公司。因此,我们理解,子公司相对母公司而言,就是指其一定比例的股权被另一公司所掌握而受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在本案中,乙公司对甲公司持股达60%,可见,乙公司已经能够实际控制甲公司,因此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构成母子公司的关系。
在明确了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母子公司关系之后,接下来需要明确的问题就是子公司能否持有母公司股权或者说母子公司之间能否相互持股。虽然《公司法》没有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子公司对母公司出资的行为通常是不被允许的。不被允许的理由是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将会导致公司资本被重复计算和虚假增加,可能损害公司的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例如,某两个投资者出资1000万元设立A公司,该公司再出资800万元设立一家子公司B公司。此时,出资与股权关系是这样的:投资者出资1000万元,拥有A公司100%股权;A公司出资800万元,拥有B公司100%股权;通过这样处理的结果是投资者实际出资1000万元,直接拥有A公司100%股权,并间接拥有B公司100%股权。如果允许B公司出资500万元投资于A公司,A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增加至1500万元,而投资者的实际出资仍然为100万元。在投资者实际出资没有改变的情况下,A公司的注册资本被虚增。从这个案例,我们还可以看到,B公司向A公司出资后,A公司的股东由两个投资者变更为两个投资者和B公司,而B公司的股东却是A公司,股权关系的混乱是显而易见的。
我们注意到,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种股权“乱伦”现象并不少见。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除了因为一些投资者为了“做大做强”故意为之外,老公司法不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也是重要原因。老公司法规定成立有限公司必须有两个以上股东,一些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时,不得不拉上其他子公司或者股东,当投资越来越多时,股权关系也就变得越来越混乱,甚至出现子公司投资母公司的情况。公司法修订后,已经可以设立一人公司,因此再无必要硬拉一个子公司成立另一个子公司。同时,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也有必要杜绝子公司投资母公司的情形发生。但是,现行《公司法》对此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可能导致各地执法不一。因此,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当对此加以研究,早日出台相关规定,对此问题加以规范。(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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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子公司为何不能向母公司出资?
子公司向母公司出资之所以不被允许,核心原因在于避免资本虚增和股权结构混乱。根据公司法基本原理,母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现对其控制,若允许子公司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则会导致资本重复计算。例如,假设投资者出资1000万元设立A公司,A公司再出资800万元设立B公司,此时投资者实际出资1000万元,但通过A公司间接控制B公司。若B公司再出资500万元投资A公司,A公司注册资本将增至1500万元,而投资者实际出资未变,资本被虚增500万元。这种操作不仅损害债权人利益,因为债权人依赖注册资本判断公司偿债能力,虚增资本会误导债权人;还会导致股权关系混乱,如B公司成为A公司股东,而A公司又是B公司股东,形成循环持股,使公司治理结构复杂化,决策权失衡。在实务操作中,工商登记部门通常拒绝此类变更申请,因为其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尽管现行公司法未明确禁止,但司法实践和监管政策均持否定态度,公司应避免此类安排,转而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如增资扩股、股权转让)调整股权结构。若已存在交叉持股,需通过减资、股权回购等方式清理,以恢复资本真实性并降低法律风险。
现行法律对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如何规定?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并无直接、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相关法律原则和监管政策对此持否定态度。根据公司法关于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应真实、确定,不得虚增或抽逃。子公司向母公司出资会导致资本重复计算,违反资本不变原则,因此实践中工商登记机关通常不予核准。此外,《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虽未直接禁止交叉持股,但明确了母公司为控股企业、子公司为被控股企业的定义,暗示了单向持股的股权结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定交叉持股行为无效或可撤销,因其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例如,若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权,该股权在母公司破产时可能因循环持股而无法实现清偿,债权人权益受损。同时,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有严格限制,要求上市公司不得持有其子公司股份,并禁止子公司反向持有母公司股份,以防止操纵股价和信息披露失真。对于非上市公司,各地工商部门执法标准不一,但普遍要求公司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出具说明,证明不存在资本虚增。建议公司若涉及交叉持股,应主动采取减资或股权转让方式消除,并在章程中明确禁止相互持股安排。此外,可参考《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确保交叉持股下的交易公平合理,避免损害公司利益。整体而言,法律虽未明文禁止,但实务中应谨慎对待,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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