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汇管理局、统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特派员办事处,机电商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鼓励我国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促进软件出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软件出口有关政策
(一)软件出口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包括: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随设备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软件出口。
(二)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三)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四)凡通过GB/T19000?/FONT>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认证费用资助。GB/T19000?/FONT>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和CMM的认证费用资助,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执行。
(五)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六)软件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
(七)软件出口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凭有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入帐。对于经出口收汇考核确认为荣誉企业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均可开立外汇结算帐户,限额为企业上年出口总额的15%。对于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仍按《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通知》(银发[1997]402号)执行。
(八)符合条件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二、软件出口管理
(一)为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软件出口的特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的MOFTEC网站上设立专门的《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实现在线登记管理。
(二)软件出口企业在对外签定软件出口合同后,须在《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上履行合同的登记手续,为国家各管理部门对软件出口的协调管理和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政策提供核查依据。
(三)在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海关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进口设备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四)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计算机技术和属于国家秘密技术范畴的计算机技术,按《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家统计局、信息产业部和海关总署对软件出口进行统计、分析,并纳入国家有关统计。
(六)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共同负责协调和维护软件出口的经营秩序。
(七)自学地遵守国家规定的软件出口企业,可享受国家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投融资、税收、产业政策、进出口等优惠政策。对虚报软件出口业务、不办理在线登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或经软件协会年审不合格的软件出口企业,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触犯国家法规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
(八)对通过网络直接传输出口的软件的进出境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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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软件企业如何取得软件自营出口权?
根据通知规定,软件企业要取得软件自营出口权,核心条件是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满足该条件的软件企业即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从而直接从事软件出口业务,无需通过外贸代理。实务操作中,企业应注意自身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是否真实、充足,并确保经营范围包含软件出口相关业务。取得自营出口权后,企业还需按照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依法办理海关、外汇、税务等相关手续。此外,软件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该资金可用于境外展览、市场考察、宣传推广等。若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还可申请认证费用资助,具体按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企业应妥善保管认证证书及相关费用凭证,以便申请资助时提交。需要注意的是,虚报软件出口业务、不办理在线登记、有不良行为记录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将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甚至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企业在享受自营出口权的同时,应严格遵守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等管理要求,确保合规经营,避免因程序瑕疵丧失政策红利。
软件出口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和外汇优惠?
软件出口企业在税收方面的重要优惠是出口退税。通知明确,软件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这意味着软件产品实际享受的退税率可以等于征税率,实现全额退税,有效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强出口竞争力。实务中,企业应确保出口软件产品属于可退税范围,并按规定取得出口报关单、外汇收汇凭证等单证,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在外汇管理方面,软件出口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凭有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入账,简化了外汇结算流程。对于经出口收汇考核确认为荣誉企业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账户限额为企业上年出口总额的15%。对于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仍按原有关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规定执行,可保留更高的外汇限额。这有助于企业灵活管理外汇资金,减少汇兑损失。此外,软件出口还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帮助企业规避海外收款风险。企业应积极利用这些金融支持政策,结合自身业务特点选择合适的融资和保险工具。需要注意的是,享受上述优惠必须建立在真实合规的出口业务基础上,企业要完整保留合同、报关、收汇等证据链条,并履行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义务,否则可能面临退税追缴和外汇违规处罚。
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有何实务要求?
为落实软件出口支持政策,国家在相关电子商务中心网站上设立了专门的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实行在线登记管理。实务要求是:软件出口企业在对外签订软件出口合同后,必须在在线登记管理中心上履行合同登记手续。这一登记不仅是行政管理需要,更是国家各管理部门对软件出口进行协调管理、落实出口政策的重要核查依据。换句话说,如果企业未办理在线登记,可能无法享受出口退税、信贷支持、外汇便利等各项优惠政策,甚至可能被认定为不遵守国家规定的企业。登记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双方信息、软件出口内容、金额、出口方式(通关或网上传输)、技术类型等。企业应指定专人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登记操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完成,避免因延迟或遗漏影响政策享受。同时,通知还规定,对虚报软件出口业务、不办理在线登记、有不良行为记录或经软件协会年审不合格的软件出口企业,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触犯国家法规的,将追究相应责任。因此,企业应建立内部出口合同管理制度,将在线登记作为出口流程的必要环节。此外,对于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传输方式出口的软件,其进出境管理另有专门办法另行规定,企业需关注后续具体规则。在实务中,企业还应妥善保存在线登记的回执或记录,作为税务、外汇、海关等部门核查时的辅助凭证。若企业出口涉及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计算机技术,或属于国家秘密技术范畴,还必须遵守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及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不可仅依赖在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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