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文章摘要 本文系统介绍了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与管理机制,明确其作为国家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科技中介服务定位,核心功能包括信息咨询、技术支撑、培训交流、孵化培育及承接政府委托任务。认定条件涵盖独立运行年限、名称规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能力与人员学历结构等硬性要求,认定程序实行主管部门推荐、科技部门组织绩效评价与专家评审的动态管理机制,并强调政府规划、用地、财政及国家科技计划等支撑保障措施,为科技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提供政策依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进一步完善社会化、网络化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体系,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高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和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四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在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等之间架起桥梁,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第五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自身核心服务能力建设,其主要业务是:
  (一)信息咨询。提供政策法规、技术成果、产品供求、知识产权、统计分析等信息服务。提供技术、管理、融资、产业发展、项目申报等咨询服务。
  (二)技术支撑。提供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开发及推广、技术转移、产品检测、中间试验等方面服务。
  (三)培训交流。提供技术、管理、贸易、财务等方面的培训,组织企业参加洽谈、展览及国际交流等活动。
  (四)孵化培育。提供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创新、创业等服务,提供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人才引进、贸易代理等专业化服务。
  (五)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第三章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与管理


  第六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使其成为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的骨干力量。


  第七条 示范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注册、独立运行2年以上,且名称中必须含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称谓;
  (二)发展战略科学,机构设置合理,具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年度监督审核;
  (四)具有较为完备的服务条件和设施,自主支配的办公场所、设施及设备能够满足为企业服务的需要;
  (五)服务能力强,具有稳定的企业服务群体和比较显著的服务业绩;
  (六)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和学识水平;
  (七)从业人员中获得本科以上学位的占70%以上。


  第八条 示范中心的申报和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行业科技行政部门,由其择优推荐;科学技术部组织绩效评价和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予以公布。被认定为示范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九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组织对示范中心的运行情况及业绩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执行,对达不到认定条件或未能通过年度绩效评价的中心,将取消其示范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 支撑条件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有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部将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予以支持,示范中心的主管部门对列入国家计划的示范中心项目的经费予以匹配。


  第十二条 地方科技行政部门要将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对在生产力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的作用,加强资源共享和行业自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常见法律问题

申请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认定管理办法,申请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需同时满足多项刚性条件。首先,申请主体必须依法注册并独立运行满两年,名称中必须含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称谓,以确保其法律地位和职能定位的明确性。其次,机构需具备科学的发展战略和合理的内部设置,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持续通过年度监督审核,这体现了对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化的严格要求。在服务能力方面,应具备较完备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围绕企业需求形成稳定的服务群体和显著的服务业绩,同时主要负责人需具备开拓创新精神、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学识水平。此外,人员结构上要求从业人员中本科以上学位占比达到70%以上,以保障专业服务能力。这些条件综合考量了机构的合法性、制度规范性、资源保障能力、人才储备和实际服务成效,旨在筛选出真正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骨干机构。实务中,申请单位应提前梳理自身运营年限、认证文件、业绩数据和人员学历证明等材料,逐项对标自查,避免因程序性瑕疵或资质短板影响申报结果。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如何申报和认定?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申报和认定遵循逐级审核、择优推荐、综合评审的流程。具体而言,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首先向自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行业科技行政部门。省级或行业科技行政部门在区域内进行综合比较和筛选,择优向科学技术部推荐候选名单。科学技术部作为最终认定机关,负责组织绩效评价和专家评审,依据评审意见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衡量,最终确定认定名单并予以公布。值得关注的是,被认定为示范中心的单位,其与原有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保持不变,这体现了在加强业务指导和资源支持的同时,不改变行政归属和经费渠道的基本原则。从实务角度看,申报单位应在提交申请前主动与主管部门沟通,了解推荐名额和评审侧重方向,重点突出自身服务特色和典型业绩。同时,由于认定并非终身制,科学技术部会定期组织运行情况考核,按照绩效评价工作细则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达不到认定条件或未能通过年度绩效评价的中心,将取消示范中心资格。因此,已获认定的机构也需持续保持服务质量,关注评价指标变化,确保在动态考核中维持资质。

生产力促进中心在中小企业创新中发挥哪些具体作用?

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国家创新体系中连接政府、企业、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和金融机构的桥梁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其作用直接服务于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这一核心目标。具体作用体现在多个业务维度:在信息咨询方面,中心向企业提供政策法规、技术成果、产品供求、知识产权和统计分析等各类信息,并围绕技术、管理、融资、产业发展和项目申报等需求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有效降低中小企业信息获取成本。在技术支撑方面,中心参与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开发与推广,组织技术转移、产品检测和中间试验等科技服务,帮助企业突破研发瓶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在培训交流方面,中心为企业提供技术、管理、贸易、财务等领域的培训,组织企业参加洽谈、展览和国际交流活动,提升企业经营者素质并开拓市场视野。在孵化培育方面,中心提供中小企业孵化、创新、创业服务,以及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人才引进、贸易代理等专业化服务,全方位支持企业成长。此外,中心还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支撑。实务中,中小企业可借助这些服务获得技术升级和产品迭代的解决方案,同时通过中心对接政策资源与金融资源,降低创新风险。中心应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持续强化自身核心能力,确保服务供给与企业实际需求精准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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