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文章摘要 本文详细解读《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核心在于明确禁止出口技术不得出口,限制出口技术需通过许可证管理。出口经营者需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由商务与科技部门联合进行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颁发《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期3年),签订合同后再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整个流程强调事前许可、事中审查、事后备案,并需注意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额外保密审查。实务中,企业应关注技术目录动态、审查标准(如国家安全、产业政策、对外承诺)、申请材料完整性及违规法律责任,同时注意核技术等特殊领域不适用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国技术出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另行发布)中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第三条 国家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限制出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应按本办法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第四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由技术出口经营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出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前,应填写《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表一),报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属于国家秘密技术的限制出口技术,在按本办法履行许可手续前,应先按《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办理保密审查手续,并持保密审查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办理出口申请。


  第六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技术出口项目进行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出口。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有其它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七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将相关材料转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同时报科技部备案。


  第八条 限制出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并有利于促进外贸出口;
  (二)是否符合我国的产业出口政策,并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三)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


  第九条 限制出口技术的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危及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我国科技发展政策,并有利于科技进步;
  (三)是否符合我国的产业技术政策,并能带动大型和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济技术合作。


  第十条 出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以下简称《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见附表二)。《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有效期为3年。
  在申请出口信贷、保险意向承诺时,必须出具《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金融、保险机构凭《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一条 对没有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限制出口技术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不得做出有关技术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第十二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在《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期内,未签订技术出口合同的,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重新提出出口申请。


  第十三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持《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副本、技术资料出口清单(文件、资料、图纸、其他)(见附表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许可出口的技术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出口许可证》,见附表三)。


  第十五条 限制出口技术的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技术出口许可证》前,应登录商务部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为:jsjckqy.fwmys.mofcom.gov.cn ),按程序录入合同内容。


  第十七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获得《技术出口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技术出口内容,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术出口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凡经批准允许出口的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出口项目,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办理海关事宜时,应主动出示《技术出口许可证》,海关验核后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第十九条 商务部会同科技部负责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的技术出口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限制出口技术管理的培训和指导。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批准的技术出口许可事项向商务部备案。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化学两用品相关技术、生物两用品相关技术、导弹相关技术和国防军工专有技术的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2001年第14号令)同时废止。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技术属于禁止或限制出口范围?

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范围由《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动态调整并另行发布。列入目录中“禁止出口”的技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出口;列入“限制出口”的技术,出口前必须依法申请许可证。实务中,企业应定期查看商务部、科技部联合发布的目录更新,并对照自身技术内容判断是否属于限制范围。对于目录未明确列明的技术,建议结合技术特征、应用领域、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产业政策等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可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咨询或申请预审。需要注意,即便技术未列入目录,若涉及核技术、两用品相关技术、导弹技术或国防军工专有技术,亦不适用本办法,而应适用其他专门法规。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技术是否属于目录所列“限制出口”类别,以及企业主观判断与主管部门审查结论不一致时的救济途径。风险提示:若企业未履行许可即将限制出口技术对外谈判或签约,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因此建议在开展实质性谈判前先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限制出口技术许可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限制出口技术许可的申请流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出口经营者填写《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并报送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时需注意如技术涉及国家秘密,应先向保密主管部门办理保密审查并取得批准书。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转交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后者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反馈结果,同时报科技部备案。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科技部门完成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出口的决定。准予出口的,颁发《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期3年。第二阶段:出口经营者在意向书有效期内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持意向书、合同副本、技术资料出口清单及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再次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合同真实性进行审查,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未取得意向书前,不得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若意向书有效期内未签合同,需重新申请。实务操作中,建议企业提前准备完整材料,特别是技术资料清单要详细列明,避免因材料不全导致审查周期延长。

违反该办法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具体法律后果包括: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出口限制出口技术,或者在未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情况下进行实质性谈判、作出法律效力承诺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技术出口经营资格,并处罚款。若出口技术属于禁止出口范围,则可能构成更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触犯刑法中关于走私、非法经营、泄露国家秘密等罪名,面临刑事追诉。此外,海关在办理出口手续时发现未提供《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将不予放行,并可能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实务中,企业应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对技术出口项目进行事前评估,确保所有出口技术均符合目录要求并取得相应许可。常见争议焦点在于:违规行为的主观故意认定、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以及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衔接。风险提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出口经办人员应熟悉法规,避免因流程疏忽或误解导致重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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