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企业享受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的优惠政策,加速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若干政策》第四十九条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开展认定工作;
(二)监督检查全国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工作,审核批准认定结果;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有关认定决定的异议申诉。
第四条 主管部门共同委托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机构,负责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和年审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申请;
(二)具体组织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工作,提出认定意见;
(三)负责集成电路企业年度审查,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与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与能力;
(三)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建企业除外);
(四)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时,须按认定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交的资料及其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第七条 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认定机构应依照相关实施细则进行审理,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意见及相关资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45个工作日内联合发文确定或将否定意见告认定机构。
第八条 认定结果在认定机构的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国家对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企业向认定机构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认定机构出具年审意见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向认定机构提交年度审查报告,逾期未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认定资格;年审不合格的集成电路企业,其认定资格自下一年度起取消。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认定的,取消企业的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企业一经发现有偷税等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该企业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经查明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中止其认定申请;已认定的,撤销其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资格,并予以通报,同时追回已减免税收款项;认定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凭主管部门共同签发的认定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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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
根据该认定管理办法,可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经营范围限定为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及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不属于本办法认定的范围。也就是说,只有从事制造、封装、测试或硅材料生产等实体生产环节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另外,政策强调企业须具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条件,生产过程应符合基本流程和管理规范。企业自产或代工的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必须占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但新建企业可以不满足该比例要求。同时,企业不能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有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行为。实务操作中,企业在准备申请材料时,应重点证明自身的生产属性、设施条件、收入结构以及纳税合规情况,确保符合上述实质性门槛。
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流程和时限是什么?
认定流程方面,首先由企业向认定机构即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按照认定实施细则提交真实有效的资料。认定机构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意见及资料。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它们会在45个工作日内联合发文确定认定结果,或者将否定意见告知认定机构。认定结果会通过认定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密切关注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避免因材料问题导致认定延迟。从时限上看,加上认定机构的15个工作日和主管部门的45个工作日,整个审批周期最长约60个工作日。企业需要预留足够时间准备财务数据、生产证明、纳税记录等文件。另外,认定后实行年度审查制度,企业须按时提交年审报告,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认定资格。年度审查不合格的,自下一年度起取消资格。
已认定企业发生变更或违规有哪些法律后果?
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如果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必须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变更认定的,将被取消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这是对企业组织架构变动的刚性要求,目的在于防止企业通过变更逃避监管或违规享受优惠。此外,企业在存续期间一旦被发现存在偷税等违法行为,经核实后直接取消认定资格,停止享受优惠。如果企业在申请时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后果更为严重:认定机构会中止认定申请;如果已经获得认定,将撤销认定资格,予以通报,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收款项,同时认定机构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这说明虚假申报的违法成本很高,不仅会导致资格丧失和税款追缴,还会带来三年禁入的处罚。实务中,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确保申报材料真实、财务数据准确、纳税记录规范,并在发生股权或业务结构调整时及时与认定机构沟通,避免因程序性疏忽而丧失优惠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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