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地区经济活跃,民营经济发达。为了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很多企业家都想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作为企业决策、运作的参谋、军师,也有很多企业家希望聘请上海的资深专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但是似乎地理距离使他们犹豫再三。
其实,现代通讯的迅速发展,已经使远程法律服务成为可能,E-mail、电话甚至微信已经成为我们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最主要的方式。我们为上海市内的法律顾问单位服务如此,为国内其他地区的客户服务亦如此,为香港、新加坡、美国、德国、荷兰、意大利等境外客户服务更是这样。根据我们大量的法律顾问服务经验,企业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服务,以解答咨询、审查、修改、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律师函等为主,这些服务完全可以通过E-mail、电话完成,而没有必要当面进行。我们通常通过收发E-mail接受法律服务要求以及提交法律服务结果(书面意见、法律文件等),辅以电话或者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沟通,必要时以快递方式递交法律服务结果。
当然并非所有的服务均能远程完成,有些事项还是有必要面谈讨论。好在江浙沪高速公路网和高速铁路网非常发达,2小时可以到达长三角各个城市,4小时可以到达江浙地区主要城市,朝出晚归即能完成。
还犹豫什么?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1826830)。当然在此之前,您可以查阅本站以及律师事务所网站相关文章了解杨律师的经验、能力以及背景情况,还可以向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协会了解、核实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以及杨春宝高级律师执业经历、学历、专业、执业时间等。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远程法律顾问服务如何实现?
远程法律服务是指律师借助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现代通讯手段,在不与客户同一场所的情况下提供咨询、起草文件等专业帮助。其法律性质与传统当面服务一致,基于委托关系产生,律师仍须遵守勤勉尽责和保密义务,电子方式送达的文件只要能够确认收悉,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需注意保存原始记录。文章背景是长三角民营经济活跃,许多企业家因地理距离而犹豫是否聘请上海律师。文中介绍,杨春宝高级律师团队已经通过E-mail、电话甚至微信为上海市内、国内其他地区以及香港、新加坡、美国等境外客户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通常以邮件接受要求并提交成果,辅以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沟通,必要时快递纸质件。这说明远程服务在实践操作中成熟可行。企业若要采用远程方式,应与律师在顾问合同中明确服务范围、响应时限、文件传递渠道和费用标准,避免事后争议。尤其要建立电子邮件确认机制,重要法律意见书或合同文本可同步快递。风险提示包括防范网络欺诈、核实客户身份、对敏感信息加密传输,以及定期面谈以弥补远程沟通的局限。
哪些法律顾问服务可以远程完成?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从法律规则看属于委托合同下的劳务给付。核心是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具体形式包括咨询解答、合同审查、资信调查、出具函件等。这些服务成果以文字为主,具有可书面化的特点,法律并未要求必须当面提供,关键在于内容质量和准确传导。文章明确指出,根据大量服务经验,企业要求的法律顾问服务以解答咨询、审查修改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律师函等为主,这些服务完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完成,没有必要当面进行。同时,通过收发邮件接收服务要求和提交书面意见,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补充沟通,必要时快递书面成果。可见远程方式覆盖了法律顾问的核心工作。企业可以将这些标准化服务纳入常年顾问工作清单,按照紧急程度和复杂程度分级处理。实务中要注意:合同修改建议应使用修订痕迹或对照版本,避免误用;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正式文件既要发送电子版,也要加盖律所印章后快递正本。风险提示是远程交付可能产生理解偏差,因此律师应要求企业对重要文件作出书面确认,保留沟通记录备查。
远程方式是否完全替代面对面服务?
服务方式的选择属于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约定范畴,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必须当面或可以远程。从规则上看,律师只要达成委托目的、符合执业规范,采用何种沟通工具并不影响服务效力。但当面服务在核实案件细节、进行谈判或出席司法程序等环节具有独特价值,远程无法完全替代。文章坦诚指出,并非所有的服务均能远程完成,有些事项还是有必要面谈讨论。为此,江浙沪高速公路网和高速铁路网非常发达,两小时可以到达长三角各个城市,四小时可以到达江浙地区主要城市,朝出晚归即能完成。这说明作者并非主张一切远程,而是结合交通便利,让面谈成为远程的有效补充。实务指引上,企业应建立远程与面谈相结合的服务模式:日常咨询、合同流转、文件审查依靠远程;涉及股权转让、重大项目谈判、尽职调查现场等事项则预约面谈。律师在制定服务方案时,应预先识别需要当面参与的事项,并告知客户。风险提示包括:远程中因信息不对称导致误判时,律师应及时补见面会;对于需要见证或公证的事项,务必依照法定形式办理,不能以远程传输替代。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