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

文章摘要 该实施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民间投资精神,通过加强电力监管,为民间资本进入电力市场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核心法律要点包括:市场准入平等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统一许可条件;调度与交易公平性,保障民营发电企业并网、调度及电费结算权益;电价政策统一,确保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落实;电力建设市场开放,破除“三指定”等垄断行为;加快电力市场建设,推进大用户直购电和电价改革;强化监管法制与信息公开,拓宽投诉渠道。实务价值在于为民营企业参与电力投资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引和风险防范框架,有助于激发民间资本活力,优化电力行业结构。

  为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改革和电力监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市场准入监管,支持和引导符合资质条件的不同所有制企业进入电力市场。不断完善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及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的许可准入条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对民间资本投资的电力企业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依法颁发许可证。
(二)加强调度和交易监管,保障不同所有制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督促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民营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执行电力调度规章和规程,确保调度和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新建机组并网监管,保障民间资本投资的发电机组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监督电网企业公开新建机组接入系统审核程序、审核标准和审核进度,平等对待民间资本投资新建机组的并网运行调试、并网安全性评价、转商业运营等事项。
(四)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调度监管,促进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不同所有制发电企业的全面落实。督促电网企业根据相关技术规程要求,及时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并同步配套实施,保障可再生能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按规定优先调度。
(五)加强电价及电费结算监管,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统一的电价政策。保障民营发电企业享受平等的电价政策,并及时足额结算电费。
(六)加强电力建设市场监管,促进电力建设市场开放。推进电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等领域市场开放,支持民营企业进入电力工程建设及物资设备的生产供应等领域。加强用户工程市场监管,杜绝“三指定”行为,为民营企业参与平等竞争创造条件,扶持其健康发展。
(七)加快电力市场建设,为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竞争创造条件。积极培育多元市场主体,搭建市场交易平台,完善市场规则及监管办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
(八)完善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大用户直接交易。制定和公开准入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分别作为发电商和大用户参与直接交易。
(九)积极推动电价改革,促进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电价机制。组织开展输配电成本分开核算,积极推动输配电价改革,推动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
(十)加强电力监管法制建设,规范监管行为。按照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有关规定,全面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电力的监管规章和文件,推动监管职责、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
(十一)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和披露,为不同所有制企业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及时公布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有关行业信息和电力监管信息,督促电力企业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享有同等的知情权。
(十二)提高许可证管理工作效率,为民间资本投资电力和参与电力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畅通许可办理渠道,公开许可管理流程,完善一个窗口对外工作机制,提供一站式服务。
(十三)拓宽和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做好不同所有制企业投诉举报和争议纠纷处理工作。加强12398投诉举报热线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及时做好民营企业投诉举报和争议纠纷的受理、处理、回访等工作。定期发布投诉举报相关信息,发挥专业网站等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十四)发挥好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健全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服务体系。加强电力行业及中介组织建设,为民间资本投资电力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和教育培训等服务,及时反映民营企业的诉求。强化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和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十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民营电力企业依法经营。切实做好对民营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督促民营电力企业落实国家各项政策,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则和标准,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民间资本投资电力面临哪些准入障碍?

民间资本投资电力领域的主要准入障碍在于历史形成的行政性垄断和隐性壁垒。根据实施意见,监管机构要求对所有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特别是在可再生能源(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及小水电)领域,许可准入标准必须统一。实务操作中,民营企业需关注以下要点:一是企业需具备相应资质,包括电力业务许可证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流程应通过公开渠道办理,禁止以技术标准、环保要求等名义设置不合理门槛。二是电网企业必须公开新建机组接入系统审核程序、标准和进度,不得对民营项目区别对待。三是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应享受全额保障性收购,电网企业不得以电网容量不足等理由拒绝接入。风险提示:部分地方电网企业可能通过拖延并网调度协议签订、提出额外技术附加条件等方式变相阻碍,民营企业应依据监管规定要求电网企业限期答复,并保留书面沟通记录。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民营企业能否获得与国企同等的并网优先级,以及可再生能源配额考核是否被公平执行。解决路径包括向监管机构(12398热线)投诉举报,或通过行政诉讼要求电网企业履行法定职责。

民营发电企业如何保障电费及时足额结算?

电费结算问题是民营发电企业运营中的核心风险。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统一的电价政策,并强调电网企业必须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实务操作中,民营企业应从以下方面做好保障:第一,在签订购售电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电费结算周期、支付方式、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争议解决机制,合同格式可参照监管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第二,企业应安装经认证的计量装置,定期与电网企业核对电量数据,避免因计量误差导致结算纠纷。第三,对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应确保取得电价补贴所需的全部资质文件,并按照要求提交申请,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补贴延迟或取消。第四,若电网企业以抵扣线损、分摊辅助服务费用等名义扣减电费,民营企业有权要求其提供依据和计算明细,并依据合同约定或监管规定提出异议。风险提示:电网企业可能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结算时单方面扣除不合理费用,或通过延长审核周期变相占用资金。民营企业应建立内部电费台账,定期核对,发现异常立即发函催告,并同步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常见争议焦点包括:电网企业是否可以对民营企业适用高于国企的线损率标准;购售电合同中的“纠纷解决条款”是否对民营企业不公平;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是否被截留或挪用。建议民营企业加入行业协会,通过集体维权和行业自律机制提升谈判地位,同时关注监管机构发布的投诉举报信息,利用12398热线及时反映问题。

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对民营企业有何操作指引?

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突破,为民营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提供了直接交易机会。根据实施意见,监管部门要求制定并公开准入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分别作为发电商和大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实务操作指引如下:第一,企业需核实自身是否满足准入条件,包括发电企业的装机容量、环保排放标准、安全生产资质,以及用电企业的用电量规模、电压等级、信用记录等,具体要求可向当地电力交易中心或监管机构查询。第二,申请流程通常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如企业资质证明、电量需求预测、交易方案等),由监管机构或交易中心审核后公示,通过后即可参与挂牌交易或双边协商交易。第三,交易双方应签订直接交易合同,明确交易电量、电价、结算方式、偏差考核、违约责任等条款,并注意合同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上限。第四,电网企业必须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收取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不得强制要求交易双方接受附加服务或收取不合理费用。风险提示:一是市场信用风险,民营用电企业可能因经营不善无法履约,导致发电企业遭受损失,建议通过保证金、履约保函等方式控制风险。二是电力调度偏差风险,实际用电量与合同量不符时会产生偏差考核费用,企业应合理预测用电曲线,或通过购买辅助服务等方式对冲。三是政策变动风险,直购电试点规则可能调整,需持续关注监管文件更新。常见争议焦点包括:电网企业是否在输配电服务中隐性歧视民营企业;大用户直购电的输配电价计算是否公开透明;以及偏差考核规则是否过于严苛。建议企业积极参与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及时获取市场信息,并利用行业协会渠道反映诉求,推动规则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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