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之初,创业团队拥有共同的理想与目标,大家心往一处想,力往一处使,特别团结。然而创业过程充满着很多不确定、不可知因素:创业取得初步成功,可能会出现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大家对各自的贡献认识不一;创业如果没有取得突破,大家对公司的前景又会看法不一致。凡此种种,都会导致部分创业者萌生退出之念。在公司法修订之前,这些创业者会非常痛苦,因为可供选择的退出路径非常有限,而且可操作性很低。新公司法在这方面有了一些明确的规定,打开了退出通道。当然,有些规定还比较原则,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以赋予其可操作性。
退出创业团队,最为直接的方法就是转让其股权。股东转让股权,既可以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只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进行交割即可,无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当然,作为同为公司股东的转让双方,应当尽可能先就转让意向与其他股东充分沟通,以免因股权转让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变化,使得公司原有的平衡打破,引发新的股东矛盾。
有限责任公司不仅是个资合体,同时也很强调人合,只有拥有共同的理念和理想才能共同创业,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这一规定的意义就在于维持创业团队的稳定。但这一规定也不会成为阻挠股东转让其股权的障碍,公司法同时设计了相应的程序,以保障股东可以转让其股权。具体规则如下: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退出创业团队的另一方法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因此,股东不能随意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该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提出回购要求后,如果股东与公司不能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股东也可以与其他股东充分协商,推动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由公司回购其股权。
退出创业团队的最后保障方式是请求解散公司。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股东若想转让股权可能难以做到,因为没有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其他人愿意受让其股权,如果股东也无法促使其他股东同意减资,此时,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以实现退出目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6年5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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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向外部转让股权应遵循哪些程序?
根据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维护的立法精神,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将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若其拒绝购买,则同样视为同意对外转让。这一制度设计既保障了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避免了因个别股东反对而永久锁死转让通道。此外,当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先由各方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实务操作中,转让方应注意保留书面通知及送达凭证,以证明已履行法定程序。同时,即便法律允许对外转让,也建议转让方事先与其他股东充分沟通,尽量消除因股权结构变化可能引发的矛盾,维护创业团队的合作氛围。若违反程序擅自转让,可能导致转让效力受到质疑,甚至引发诉讼,因此务必严格遵循上述步骤,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
股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依据资本维持原则,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随意抽回出资,但新公司法为异议股东设置了特定情形下的回购请求权。具体而言,以下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其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在该五年期间持续盈利,且符合法定分配利润条件;其二,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导致股东继续持股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其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从而改变了股东对投资周期的预期。在程序方面,股东提出回购请求后,应当先与公司协商,若双方未能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以在该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实务中,股东应注意及时行使权利,超过法定期限可能丧失胜诉权。同时,合理价格的确定往往是争议焦点,股东可主张参考公司净资产、评估值或近期交易价格等因素。此外,股东也可尝试推动公司通过减资决议实现回购,但该路径依赖股东会多数决,若缺乏其他股东配合则难以实施。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条件与注意事项是什么?
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同时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股东退出创业团队的最后保障手段,适用于股权无人受让、回购谈判失败等僵局情形。请求解散公司的股东,必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未达比例的股东无权提起此类诉讼。实务中,法院对解散公司的审查较为审慎,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公司存在管理严重困难,例如股东会长期无法召开或形成有效决议、董事长期冲突等,仅仅因经营亏损或暂时性困难通常不构成解散理由。同时,原告还需证明已经尝试过其他救济途径且未果,如协商减资、股权转让、要求回购等。法院在判决前往往会组织调解,鼓励股东通过其他方式化解矛盾。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解散公司属于终局性措施,将导致公司主体资格消灭,对全体股东、员工及债权人影响重大,因此股东不应轻易启动该程序。建议在提起解散诉讼前,先委托专业律师评估证据和胜诉可能性,并做好公司清算与债务处理的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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