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金融办、工商分局、税务局及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私募股权基金等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市场化资源配置,改善所投资公司的治理和运营,实现价值创造,有助于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有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助于提供资金资产管理服务。为更好地为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发展创造规范良好的环境,现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遵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是本市股权投资发展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发展目标
通过发挥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的积极性,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的健康发展。引入各类长期投资资金,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推动上海成为资金和资产管理中心,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二、形成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
本市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努力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既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快发展;又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推动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法尽责经营。
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四、做好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
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应当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设立,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有关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在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
(一)企业的投资者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
(二)企业的名称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如“某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
(三)企业的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四)企业的经营场所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五、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相关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二)明确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自然人的税收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维护股权投资企业中投资者的权益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全面告知股权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由经营托管业务的银行托管,以确保合伙人资产的安全。
七、鼓励股权投资企业通过行业自律实现规范发展
鼓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组建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股权投资企业的自律经营,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股权投资的各类合作交流。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是本市股权投资企业行业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
八、发挥本市市场和项目优势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交易平台和投资资源
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出资)可以在本市产权等要素市场进行转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有关政府部门将及时发布本市投资项目信息,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投资资源。
九、加强宣传辅导工作
市、区(县)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做好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宣传工作,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供工商、税务等相关辅导咨询,支持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实现健康发展。
为了稳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工作,市、区(县)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将率先支持在国内外已有良好市场声誉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本市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并发起成立股权投资企业。
浦东新区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通知内容,结合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制订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有关办法。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根据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以公司或合伙形式设立。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对于单个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其出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在人数方面,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或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此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作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的企业,若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若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其实收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这些条件旨在确保股权投资企业具备必要的资金实力和管理基础,防范空壳企业和非法集资风险。实务操作中,申请人需准备真实合法的货币出资证明,并严格按照工商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材料。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不同组织形式的规定存在差异,选择公司制或合伙制应当结合税负、治理结构和未来退出安排综合考量。同时,本通知发布前已注册的企业如需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合伙股权投资企业的自然人如何纳税?
对于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为纳税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具体而言,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其取得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所得性质属于经营性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具有类似性。而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则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人通常仅出资而不参与日常经营,其收益更接近资本利得性质。这一税收规则对实务中的架构设计有重要影响: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税负较高,需要在管理费与业绩报酬安排上充分考虑税负成本;有限合伙人则享受相对固定的20%税率,但需注意收益分配凭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此外,企业及其相关方还须依法履行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纳税义务,并妥善保管纳税申报资料。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点包括普通合伙人是否实际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决策是否构成执行事务,以及穿透征税原则的适用边界。建议相关主体在设立合伙企业和分配收益时,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确保纳税申报准确合规,避免因分类不当引发补税加滞纳金的风险。
如何保障股权投资企业中投资者的权益?
通知明确要求维护股权投资企业中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主要从信息披露和资金托管两方面落实。首先,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即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必须全面涵盖公司治理、经营状况、财务情况等信息,并且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一要求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真实地了解企业的实际运营和财务状况,从而作出合理的投资判断和退出决策。其次,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由经营托管业务的银行进行托管,以保障合伙人资产的安全性。银行托管制度能够有效防止资金被挪用、侵占,形成外部监督机制,降低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实务操作中,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选择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职责和资金划转流程;同时应当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内部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报告编制和审计配合工作。投资者在行使知情权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审计报告和托管凭证,若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或资金托管存在瑕疵,可以通过股东协议或合伙协议追究违约责任,亦可向金融监管或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常见争议包括年度报告的审阅范围、托管银行的更换程序以及有限合伙人能否直接查阅原始财务凭证等,建议通过合伙协议明确约定相关权利边界,以降低纠纷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