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有关规定,为明确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工作的操作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机关)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相关工作。 二、(备案对象)凡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包括已经设立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方式经营运作的企业,均可按《办法》的规定,到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登记。 对2006年3月1日《办法》实施以前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若经营范围、资本金规模和合格的高管人员数量尚不完全具备《办法》第九条规定有关条件的,应接受市发展改革委指导,按规定条件进行规范改造,待条件具备后方可申请备案。 三、(申报材料)申请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格(格式见附表一至五): 1、《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2、《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 3、《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 4、《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尚未从事实际投资的可不填); 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尚未实现投资退出的可不填)。 上述材料均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四、(办理时限)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或《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通知》或《不予备案通知》。 五、(监督管理)已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 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接受市发展改革委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定期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进行检查。对未遵守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对其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六、(受理时间)每周二、三、四(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 七、(受理地点) 办公地点: 上海市威海路48号1202室 邮编:200003 联系电话: 23112816、23112819 电子信箱: 八、(解释权)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实施。
附件: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现报上我公司申请备案的有关文件,请予审查。 我公司对所报以下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公司章程(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供受托机构的公司章程及委托管理协议;以非法人制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非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合同); 2、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供受托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投资者名单、已缴出资证明和承诺出资协议; 4、高管人员(指担任总部副经理(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名单及其从业经验证明(委托管理的,提供受托机构的高管人员名单及其从业证明)。
XX创业投资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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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上海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由哪个机关受理?
根据上海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操作暂行办法,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负责机关,统一受理备案申请并实施后续监督管理。凡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已经设立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方式经营运作的企业,均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备案申请。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前设立的企业,如果其经营范围、资本金规模和合格高管人员数量尚不完全具备备案条件,应当先接受市发展改革委的指导,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规范改造,待条件完全具备后方可申请备案。这一制度安排既体现了对存量企业的包容,又确保了备案企业的整体质量。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当提前核对自身条件,避免因材料不齐或条件不符导致受理延迟。市发展改革委还指定了每周二、三、四的固定受理时间,并公布了具体的办公地点、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企业可通过这些渠道咨询或递交材料。备案后并非一劳永逸,企业仍需持续接受监管,因此建议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与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确保备案后各项义务得到及时履行。
备案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核心材料?
创业投资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核心材料包括备案申请书和五类登记表格。具体而言,需要提交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同时填写基本情况表、高管人员情况表、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以及投资退出情况表,其中尚未从事实际投资或投资退出的企业,相应表格可以不填,但其他材料必须完整。此外,根据申请书附件要求,企业还需提交公司章程,若是委托管理方式,还应提供受托机构的公司章程及委托管理协议;以非法人制形式设立的,则需提供非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也是必备材料,委托管理的还需提供受托机构的相应文件。同时,应提交投资者名单、已缴出资证明和承诺出资协议,以及高管人员名单及其从业经验证明,高管人员通常指担任总部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所有申报材料均需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实务中,企业经常出现材料缺漏或盖章不规范的问题,建议在递交前对照清单逐项核查,并准备一份完整的材料清单作为提交目录。由于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仅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因此材料不齐全会直接导致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从而拖延整个备案周期。企业应特别重视材料真实性,备案申请书中明确声明对提交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提供虚假材料不仅无法通过备案,还可能引发后续监管处罚。
已备案企业不按规定运作有何法律后果?
已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备案管理规定的各项运作要求。根据上海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操作暂行办法,已备案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同时接受市发展改革委的日常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定期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进行检查,以核实其是否按照规定的投资运作方式进行经营。如果企业未遵守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市发展改革委将向其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如果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正,或者违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市发展改革委将取消其备案资格,并且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这一后果对企业影响深远,因为备案资格不仅是合法合规身份的体现,也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的重要前提。被取消备案后,企业不仅面临政策红利丧失,还可能影响后续融资和投资者信心。实务中,常见违规情形包括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投资运作不符合创业投资规范、高管人员不符合资质要求以及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报告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报告和业务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并密切关注监管动态,避免因疏忽或内部管理混乱而触发处罚。若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企业应积极整改并主动与监管部门沟通,争取在限期内纠正问题,避免被取消备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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