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章摘要 本文是上海市关于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的政策意见,核心要点包括:明确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的定义与合伙制组织形式;建立由市金融办牵头、多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实行设立备案与预备案管理;引入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允许符合条件者申请投资额度结汇,管理企业可资本金结汇投入所设基金;同时限定投资范围,禁止投资股市、期货及非自用房地产。该意见为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股权投资提供了合规路径,实务中需关注外汇管理、产业准入及备案程序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5号)的有关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设立境内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现就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本意见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本市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依法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二、工作机制

成立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和浦东新区政府等。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负责推进本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认定合格境外投资者,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出具审查意见并实施备案管理等。

三、设立备案

以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在名称中加注“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字样。

市金融办对依法设立的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区县政府负责对本区县范围内的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行预备案管理。

四、企业结汇

本市在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中试点“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中的境外投资者经市金融办组织认定为“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可申请投资额度结汇,具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市金融办组织认定后,可申请资本金结汇,投资于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具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该部门出资不改变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中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出资占该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的比例,具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投资管理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不得向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上市前,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不得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房地产。

六、政策支持

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应当为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七、试点区域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在有条件的区县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现在浦东新区施行,条件成熟后,在其他区县逐步开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范围和禁止性领域有哪些?

意见明确规定,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时,需按照外商投资指导方向及产业指导目录所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另行报批。这意味着该类企业并非无条件开展投资,其投资行为仍需受外商投资准入管理约束。同时,意见设置了若干禁止性要求:第一,不得向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第二,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所投企业上市前持有股份不在此列,即允许通过一级市场投资后伴随企业上市退出;第三,不得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限制高风险投机行为;第四,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房地产,防止资金脱实向虚。这些限制体现了监管层引导外资股权资金服务实体企业、支持创新创业的政策导向。实务中,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开展具体项目前,应务必核查标的企业所处行业是否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范围,若属于限制类或禁止类,则需事先办理相应审批或不得投资。对于拟通过上市退出的项目,应妥善保留持有股份的权属证明,以便在上市后按规则减持。随着外商投资法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不断缩减,现行投资限制应以最新负面清单为准,同时关注监管部门对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运作的专项规定,确保合规经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yerbridge.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