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文件为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民间投资政策,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文章从宏观指导、政策支持、管理简化、服务保障、风险防范五个方面系统提出具体措施:包括加强规划引导、优化产业与国别导向、落实财税优惠、加大金融保险支持、简化审批程序、提升外汇便利化、健全多双边投资保障机制、完善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等。该意见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了明确政策框架与实务操作指引,有助于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同时强调合规经营与社会责任,对于当前企业“走出去”仍有重要参考价值。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外事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各地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检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外汇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外  交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人 民 银 行
海 关 总 署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当前我国正处于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0]13 号 )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

要作用,引导民营企业更好地利用 “ 两个市场 、 两种资源 ” , 加快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 ,推进形成我国民间资本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新优势,推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又好又快发展,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加强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

(一)加强规划指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结合贯彻落实 “ 十二五 ” 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 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

的指导意见,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加强跨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进行专题研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重大问题。
(二) 做好境外投资的投向引导。完善境外投资产业和国别导向政策,支持国内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到具备条件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能源资源开发,加强民营企业境外高新技术

和先进制造业投资,促进国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国内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基础设施、农业和服务业投资合作。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 “

走出去 ” 建立海外分销中心、展示中心等营销网络和物流服务网络,鼓励和 引导民营企业 利用国际营销网络、 使用自有品牌加快开拓国际市场。
(三)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决策水平。引导民营企业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自身发展战略,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通行规则开展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境外投资活动。指导民营企业认真做好境

外投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四)指导民营企业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企业文化建设,引导境外投资企业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注重环境资源保护,尊重当地社会习俗,保障当地员工的合法权益,履

行必要的社会责任。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公共外交活动,加强对外沟通交流,树立中国企业依法经营、重信守诺、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引导企业加强境外投资的协调合作,避免无序竞争

和恶意竞争。

二、切实完善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

(五 ) 落实和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 充分发挥现行专项政策的作用 ,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落实好企业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抵免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六)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 鼓励国内银行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银团贷款、出口信贷、并购贷款等多种方式信贷支持,积极探索以境外股权、资产等为抵(质)押提供

项目融资。推动保险机构积极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提供保险服务,创新业务品种,提高服务水平。拓展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融资渠道,支持重点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鼓励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指导和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和机构成立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对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作用。(七)深化海关通关制度改革。推

动建立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处置为基础的通关作业新模式,对符合条件的高资信民营企业的货物办理快速验放手续。深入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建设,研究扩大 “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

通关模式适用范围。调整海关相关作业制度和作业流程,推动监管证件联网核查,逐步建立起口岸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合监管的合作机制,启动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

三、简化和规范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

(八) 健全境外投资法规制度。根据境外投资形势需要,抓紧研究制定境外投资领域专门法规,完善现行有关境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规章,加强部门规章的统筹与协调,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开展

境外投资,继续扩大人民币在企业境外投资中的使用。
(九)简化和改善境外投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 , 结合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发展新情况 、 新形势 , 简化审核程序 ,进一步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
(十)改进和完善外汇管理政策。采取综合措施 提升境外投资外汇汇出便利化水平。 取消境外放款购付汇核准,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购付汇。实行境外直接投资中

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分类登记,为民营企业债权投资资金回流提供方便。为便于民营企业的境外关联公司获得融资,在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与担保当事人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境内

个人为该笔担保项下债务提供共同担保。

四、全面做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保障

(十一)提升经济外交服务水平。加强外交工作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和保障,积极利用多双边高层交往和对话磋商机制,创造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有利的政治环境。驻外机构要加强与国

内主管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加强对当地中资企业的信息服务、风险预警和领事保护,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境外投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继续推进与有关国家的领事磋商和领事条约谈判,进一

步商签便利企业人员往来的签证协定 ,促进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相关人员出入境便利化。
(十二) 健全多双边投资保障机制。 充分发挥好目前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已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其他投资促进和保障协定作用,进一步扩大商签双边投资保

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范围,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合作营造稳定、透明的外部环境。 加强与有关重点国家的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建设,积极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和解

决实际问题。指导民营企业应对海外反垄断审查和诉讼。
(十三)提高境外投资通关服务水平。研究引入专业担保公司、机构参与提供海关税费担保,减轻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积极推广和优化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为民营企业提供准确、快

捷、方便的税费网上缴纳和纳税期限内 14 天的银行担保服务 。 继续加大出口绿色通道和直通放行制度推广力度,使更多的民营企业享受绿色通道和直通放行制度带来的便利。全面推进检

验检疫信息化建设和检验检疫窗口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十四)全面提升信息和中介等服务。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投资环境和产业指引,帮助民营企业了解投资目标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和人文环境及相关政策。

以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为依托,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强化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合作的综合服务 。 支持行业商 ( 协 ) 会

积极发挥境外投资服务和促进作用 。积极发挥境外中介机构作用,大力培育和支持国内中介机构。鼓励国内各类勘测、设计、施工、装备企业和认证认可机构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技术服

务和支持。
(十五)引导民营企业实施商标国际化战略。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品牌培育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切实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加强对民营企业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指导、宣传和培训

,引导民营企业增强商标国际注册和保护意识,开展国际认证。建立健全海外商标维权机制,畅通海外维权投诉和救助渠道。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统计工作,建立商标国际注册和维权数据库。

五、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境外人员和资产安全

(十六)健全境外企业管理机制。境内投资主体要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健全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加强对境外企业在资金调拨、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

面的约束和监督,加强对境外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所在国法律法规、文化风俗等知识培训,防范境外经营和安全风险。
(十七)完善重大风险防范机制。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别重大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加强动态信息收集和反馈,及时警示和通报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提出应对预案,

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在境外民营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时,通过法律、经济、外交等手段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十八)强化境外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发挥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完善境外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 及时妥善解决和处置

各类安全问题 。提高民营企业安全意识和保障能力。加强境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以上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主要有哪些政策支持?

根据该实施意见,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享受多维度政策支持。在财税方面,落实企业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抵免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专项政策获得资金支持;在金融保险方面,国内银行可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银团贷款、出口信贷、并购贷款等多种信贷方式,并允许以境外股权、资产等作为抵质押进行项目融资。保险机构应创新业务品种,为境外投资项目提供保险服务。同时,支持重点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指导和推动成立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在海关通关方面,对高资信民营企业实行快速验放手续,推广“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推进通关无纸化改革。在外汇管理方面,取消境外放款购付汇核准,实行境外直接投资债权与股权分类登记,便利资金回流,并允许境内个人为关联公司对外担保提供共同担保。实务操作中,企业应主动与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对接,了解具体申请流程与额度限制,注意合规使用资金,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违规。常见争议焦点包括:税收抵免的具体适用条件、境外项目融资中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与跨境执行问题、以及外汇登记与资金汇出的时效性要求。

如何简化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审批流程?

该实施意见明确要求简化和改善境外投资管理,推动境外投资便利化。具体措施包括:健全境外投资法规制度,研究制定专门法规,完善部门规章并加强统筹协调,减少重复审批环节;简化审核程序,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新情况,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或实行备案制;改进外汇管理,取消境外放款购付汇核准,企业只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即可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购付汇,实行境外直接投资债权与股权投资分类登记,便利债权投资资金回流。此外,在海关通关方面,推行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处置为基础的通关作业新模式,对高资信企业货物办理快速验放,并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适用范围,启动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实务操作指引:企业应首先了解自身投资额、行业、目标国等是否属于核准或备案范围,准备完整的项目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证明、商业计划书等材料;主动与发改委、商务部门、外汇管理局等沟通,关注最新分类管理动态;利用海关高级认证(AEO)等资质享受通关便利。风险提示:虽然审批流程简化,但企业仍需确保投资真实性、合规性,避免虚假投资或资金非法转移;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备案制下主管部门的事后监管力度、外汇登记中资金用途的实质性审查标准、以及通关便利化措施是否适用于所有民营企业。

民营企业如何防范境外投资风险?

该实施意见从企业自身管理与政府保障两个层面提出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层面:境内投资主体应加强对境外企业的监督,健全内部风险防控制度,重点约束资金调拨、融资、股权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行为;加强对境外员工的安全教育、所在国法律法规及文化风俗培训,提升合规意识与应急能力。政府层面:有关部门建立国别重大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动态收集并反馈信息,及时警示政治、经济、社会重大风险,提出应对预案;在民营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时,通过法律、经济、外交等途径维护权益;发挥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完善安全风险预警与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实务操作指引:企业应购买境外投资保险(如政治风险保险),与专业咨询机构合作进行国别风险尽职调查,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条款,选择中立仲裁机构;建立与驻外使领馆、商会的常态化联系,遇事立即报告。风险提示:部分国家政治局势不稳定、法律体系不透明,企业需注意当地劳工、环保、反腐败等合规要求;常见争议焦点包括:东道国征收或国有化后的补偿标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的解释、以及跨境诉讼或仲裁裁决的执行难度。企业应充分利用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主动寻求政府间对话机制支持,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风险意识不足导致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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