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应邀担任第二届中国外商投资新环境峰会主席

文章摘要 2008年第二届中国外商投资新环境峰会由杨春宝律师担任主席,汇聚商务部、国资委、外汇局、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权威机构官员及专家学者,围绕外资并购、国有企业重组、外汇管理、企业所得税、关税、增值税、出口退税、转让定价、劳动合同法、专利法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领域的最新政策动向进行深入解读。峰会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系统了解中国法律政策调整的实务平台,对企业在华投资合规与风险防控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2008年第二届中国外商投资新环境峰会”于2008年4月7-8日在北京凯宾斯基大酒店举行。杨春宝律师再次应邀担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杨律师曾应邀担任第一届大会主席并就外资并购发表主题演讲。

商务部服务贸易司司长胡景岩先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经济研究中心安丰明部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法规处徐卫刚处长分别就中国利用外商投资、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和外汇管理等方面新的政策动向作精彩演讲,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杨元伟先生、中国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司长汪东虹先生、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司郭乡平副处长、财政部科研所李明副主任以及来自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分别就企业所得税、关税、增值税、出口退税、会计制度改革以及转让定价等财税课题向与会者介绍了中国的法律政策调整,来自相关专业机构的代表分别介绍了劳动合同法、专利法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信息。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外资并购是否需要国家安全审查?如何操作?

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必须依法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审查范围包括军工、国防基础设施、关键信息技术、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等领域。具体操作流程如下:首先,外国投资者在实施并购前,应主动评估并购是否属于敏感行业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若属于则需向商务部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并购方案、交易文件、尽职调查报告等材料。审查机关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启动审查的决定,若启动审查,则进入40个工作日的审查期,必要时可延长。审查结果分为通过、附条件通过或禁止。实务中,常见风险在于投资者未主动申报而事后被追责,导致交易无效或面临行政处罚。争议焦点常集中在“控制权”界定和“国家安全”范围上,例如,通过协议控制(VIE)结构规避审查是否有效。实务操作指引:建议在并购前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国家安全风险评估,确保交易结构与行业属性符合豁免条件;若需申报,应提前准备完整材料,配合审查机关的信息提供要求,并考虑在交易协议中设置“审查风险”作为交易终止条件。

转让定价的合规要求是什么?企业如何应对?

转让定价规则旨在防止关联企业间通过不合理定价转移利润、侵蚀税基。根据现行税法,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合规要求包括:第一,准备同期资料,即年度关联交易报告,需详细说明关联交易类型、定价方法、可比性分析等,并按时提交税务机关;第二,对于达到一定规模(如年度关联交易金额超过规定阈值)的企业,需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国别报告;第三,企业应合理选择定价方法,如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并保留相关支撑文件。实务操作指引:企业应建立转让定价文档管理制度,每年定期更新同期资料,确保定价策略与可比公司数据一致;在发生重大交易(如无形资产转让、劳务费用分摊、融资安排)前,应进行预约定价安排(APA)申请,以降低被调整风险。常见风险点:税务机关可能对转让定价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利息率通常高于普通滞纳金;若被认定为恶意避税,还可能面临罚款。争议焦点常集中在可比性分析的准确性、功能风险分析是否充分、以及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方法上。企业应对策略:建议聘请专业税务顾问,开展转让定价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模拟调整测试,并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预约定价安排或相互协商程序。

劳动合同法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合同设置了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实务中需注意以下要点:第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基于法定事由,如劳动者严重违纪、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被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不成等。第二,解除程序必须合法,包括事先通知工会、书面送达解除通知、给予经济补偿(除违纪解除外)等。第三,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标准为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若高于当地社平工资三倍,则按三倍且不超过十二年。第四,禁止解除的情形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诊断或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等。实务操作指引: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并确保劳动者知晓;在作出解除决定前,应固定证据,如违纪事实、考核结果、培训记录、协商记录等;解除通知必须书面送达并保留送达凭证。常见风险点:程序违法导致解除无效,需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双倍赔偿金;经济补偿计算错误引发仲裁或诉讼。争议焦点常集中在“严重违纪”的认定标准是否合理、是否能胜任工作的客观依据、以及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证明难度。建议用人单位在解除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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