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quidation Case: Legal Services on Liquidation of an EJV

文章摘要 本案涉及一家新加坡公司与无锡公司共同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EJV),因双方经营理念严重冲突,无锡公司挪用合资企业资金后拒绝配合清算,导致合资企业无法正常解散。新加坡公司委托律师团队,在协商无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法院已受理。该案例凸显了中外合资企业股东僵局下强制清算的司法救济路径,实务价值在于:当一方股东利用控制地位挪用资金、阻挠清算时,另一方股东可依据公司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相关规定,通过司法程序打破僵局,获得法院指定清算组接管企业资产,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前提是股东已穷尽协商手段且清算事由明确,对类似跨境合资纠纷中的清算策略具有参考意义。

A Singaporean company and a company in Wuxi co-established an EJV, but serious conflicts in business philosophy and some other aspects arose between these two founders not long after the EJV's establishment. Mr. Chambers Yang and his team were retained to resolve relevant disputes on behalf of the Singaporean party. However, the Wuxi company completely rejected to provide assistance after appropriating funds in the EJV. Therefore, the parties agreed to turn to liquidation and dissolution of the EJV. Nevertheless, Wuxi company still refuse to cooperate concerning the liquidation, and the Singaporean company was forced to file an application with the court for liquidation. The court has accepted the application now.

最后编辑于:2018-08-31 22:0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强制清算中外方股东需要特别注意哪些事项?

外方股东在中外合资企业强制清算中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第一,审查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中关于清算的特别约定,例如是否约定清算组组成方式、清算财产分配顺序、清算费用承担、争议解决方式等。若合同约定仲裁解决争议,则法院可能要求先通过仲裁确认解散事由,再申请强制清算。第二,确认公司注册地法院的管辖权,通常为公司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外方股东需要委托具有中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代理,并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手续。第三,全面收集并保存公司财务账册、银行流水、合同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记录等资料,尤其是能证明另一方股东存在挪用资金、侵占资产、拒绝配合清算等行为的证据,这些是法院认定清算僵局的关键。第四,注意申请强制清算的时效,一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解散事由之日起两年内提出,逾期可能丧失权利。第五,清算过程中,外方股东应积极参与清算组工作,指定代表参与清算组会议,监督清算组对资产清查、债权申报、债务清偿、剩余财产分配等环节的合法性,尤其关注境外汇款的外汇合规问题,确保分配所得能合法汇出境外。第六,若清算组发现被挪用资金无法追回,外方股东可能需要通过另案诉讼追究对方股东的赔偿责任,清算组也应将追偿权作为资产一并处理。风险提示:外方股东需警惕中方股东利用清算程序拖延时间,例如恶意提出异议、不配合清算组工作等,可向法院申请更换清算组成员或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争议焦点往往在于清算财产分配的公平性,特别是当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债务或隐性资产时,外方股东应要求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确保清算结果透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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