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单位:
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及外商投资的股份公司。
二、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三、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由国务院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四、设立和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设立申请书;
2、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合同和章程;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投资方注册(登记)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5、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6、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实际成立年份提供的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申请通信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除外)。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5日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在收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令第2号)有关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拟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在依法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获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六、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并申请资质的,参照本通知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本通知由国务院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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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需要哪些许可?
根据该通知,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服务活动,需要同时满足三个层面的要求。第一,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这是企业合法设立和开展外商投资经营活动的前提性文件。第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完成市场主体设立程序。第三,取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这是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服务的专门资质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三项许可并非相互替代,而是并行存在,缺一不可。实务中,企业应先向商务部门申请设立,获得批准证书后再办理工商登记,最后凭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若企业已设立但未取得该资质,则不得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同时,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若拟新增该业务,应先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取得资质后再到商务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等手续。这一流程体现了外商投资准入与行业资质管理的双重监管模式,企业务必严格按照先后顺序办理,避免因程序错漏导致许可无效或受到行政处罚。
设立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的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设立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的审批流程分为以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申请者需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设立申请书、合资或合作合同与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方注册登记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拟任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等任职文件、经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对于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实际成立年份提供相应报表。同时,还需一并提交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所需的相关材料。其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省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再次,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最后,企业取得批准证书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按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相关规定申请资质证书。整个流程体现了商务部门与通信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同审查机制,实务中应注意各环节的时限要求,提前准备齐全材料,特别是外文文件需提供中文译本,以免延误审批进度。
申请材料中对外文证明文件有什么要求?
关于申请材料中的外文证明文件,该通知明确规定,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这一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实务操作中,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方来自境外,其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审计报告、委派董事的任职文件等往往以英文或其他外文出具,而行政审批机关依据中文材料进行审查,因此必须将外文文件翻译为中文。具体要求包括:第一,中文译本应当与原件内容一致,翻译应准确、完整,不得遗漏或误译关键信息。第二,译本上通常应加盖翻译机构公章或由具备资质的翻译人员签字确认,以证明翻译的有效性。虽然通知未明确要求翻译机构资质,但实践中有不少审批机关要求提供专业翻译公司出具的译本,建议企业提前咨询当地商务部门。第三,申请者还应准备外文原件以备核验,审批机关在审查时可能要求核对原件与译本的对应性。第四,对于投资方为港澳台地区的企业或个人,同样适用中文译本要求。若企业未按规定提供中文译本,审批机关可能以材料不齐全为由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从而影响整个审批进程。因此,建议在准备申请材料时,同步完成外文文件的翻译和公证认证手续,确保材料合规完整,避免因形式要件缺失而延误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后续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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