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文章摘要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2012年签署)进一步深化了内地与澳门在服务贸易和金融领域的开放合作。协议在法律、会计、建筑、医疗、计算机、印刷、会展、电信、视听、分销、环境、银行、证券、旅游、文娱、个体工商户等20个领域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并新增教育(独资国际学校、经营性培训机构)和铁路运输(广东省控股城际轨道交通)开放措施。金融合作方面,降低澳门金融机构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要求,支持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实务价值在于为澳门投资者提供更广泛的内地市场准入机会,明确了联营、独资、合资等具体操作模式,并对粤港澳大湾区相关业务(如横琴、前海试点)有直接指导意义。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6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7月2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30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2009年5月1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2010年5月2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2011年12月14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及加强金融合作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安排>补充协议六》、《<安排>补充协议七》和《<安排>补充协议八》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建筑、医疗、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技术检验和分析、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其他商业服务、电信、视听、分销、环境、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个体工商户等20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新增加教育和铁路运输领域的开放措施。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安排>补充协议七》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七》和《<安排>补充协议八》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八》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九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金融合作
  (一)积极研究降低澳门金融机构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有关资质要求,为澳门有关长期资金投资内地资本市场提供便利。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澳门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三、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四、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一二年七月二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蒋 耀 平
(签 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 伯 源
(签 署)




附件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九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允许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澳门律师事务所,与1至3家内地律师事务所实行联营。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具体承诺
  适当简化对澳门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业的申报材料要求。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d.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e.工程服务(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g.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CPC8674)
具体承诺
  1.允许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澳门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澳门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监理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2.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建筑师资格的澳门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澳门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3.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的澳门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澳门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h.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
  j.分娩及其有关服务、护理服务、理疗及辅助候疗服务(CPC93191)
  药剂服务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A.医院服务
 B.其他人类卫生服务
  医院服务(CPC9311)
  疗养院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或与内地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置医疗机构③。
  2.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其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内地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办理。
  3.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4.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医院的立项审批工作交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B.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d.数据库服务(CPC844)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提供跨境数据库服务。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数据库服务④。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e.技术检验和分析服务(CPC8676)
   货物检验服务(CPC7490)
具体承诺
  在广东省试点将澳门检测机构获准承担的认证服务范围放宽至食品类别。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k.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CPC872)
具体承诺
  对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福建省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所、独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所在省、市的内地企业实行。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r.印刷和出版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设立合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70%。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作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⑤,参展企业应为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企业。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t.其他(CPC8790)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C.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东莞市、珠海市试点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⑥,澳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D.视听服务
  有线电视技术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公司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内地提供有线电视网络的专业技术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4.分销服务
 A.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C.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D.特许经营
具体承诺
  对于同一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累计开设店铺超过5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经营。

部门或
分部门
5.教育服务
 A.初级教育服务(CPC921)
 B.中等教育服务(CPC922)
 D.成人教育服务(CPC924)
 E.其他教育服务(CPC929)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设立独资国际学校,其招生范围可扩大至在前海、横琴工作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的子女。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或合作形式在内地设立经营性培训机构。

部门或
分部门
6.环境服务(不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检查)
 A.排污服务(CPC9401)
 B.固体废物处理服务(CPC9402)
 C.废气清理服务(CPC9404)
 D.降低噪音服务(CPC9405)
 E.自然和风景保护服务(CPC9406)
 F.其他环境保护服务(CPC9409)
 G.卫生服务(CPC9403)
具体承诺
  同意广东省审批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承担委托环境监测活动。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金融租赁
  d.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担保和承诺
  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具体承诺
  1.允许符合条件的澳资银行从事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2.允许澳门金融机构依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广东省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3.允许澳门银行为服务横琴新区经济发展,在横琴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40亿美元。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证券服务
  期货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澳门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澳门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达到49%。

部门或
分部门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C.社会服务
  通过住宅机构向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11)
  残疾人日间看护服务(CPC93321)
  非通过住宅机构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23)
  残疾人康复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举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

部门或
分部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A.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C.导游(CPC7472)
 其他
具体承诺
  1.允许在内地设立的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申请经营具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
  2.允许符合条件的1家内地与澳门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内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门以外目的地(不含台湾)的团队出境游业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A.文娱服务(除视听服务以外)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设立独资娱乐场所。
  3.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E.铁路运输服务
  城际旅客运输(CPC71111)
  城市与郊区间旅客运输(CPC71112)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以控股形式投资、建设、运营城际轨道交通项目。

部门或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个体工商户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营业范围为:
  (1)批发和零售业之批发业之贸易经纪与代理(不含拍卖)。
  (2)农、林、牧、渔业之农、林、牧、渔服务业之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不含植物油脂、大米、面粉加工、粮食收购、籽棉加工)。
  (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之商务服务业之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中的2个项目:
公司礼仪服务:开业典礼、庆典及其他重大活动的礼仪服务;
  个人商务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个人活动安排服务、其他个人商务服务。
  2.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取消从业人员人数、经营面积限制。



  ①《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②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的类别包括:(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④仅限于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存储转发业务、信息服务业务。
  ⑤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会签商务部)。
  ⑥根据内地《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执行。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补充协议九对澳门服务提供者开放了哪些新领域?

该补充协议九在原有CEPA系列协议基础上,新增了教育和铁路运输两个领域的开放措施,并进一步放宽了20个现有领域的市场准入条件。具体而言,教育领域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设立独资国际学校,招生范围可扩大至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子女,同时允许以独资、合资或合作形式在内地设立经营性培训机构。铁路运输领域,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以控股形式投资、建设、运营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在其他20个领域,包括法律、会计、建筑、医疗、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技术检验与分析、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其他商业服务、电信、视听、分销、环境、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个体工商户等,均实施了不同程度的放宽。例如,在法律服务领域,允许澳门律师事务所与1至3家内地律师事务所实行联营;在建筑服务领域,允许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资格的澳门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澳门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在医疗领域,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置医疗机构,且广东省内独资医院立项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金融服务领域,允许符合条件的澳资银行从事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并允许澳门金融机构在广东省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些开放措施显著降低了澳门服务提供者进入内地市场的门槛,尤其为粤港澳大湾区内的跨境合作提供了更灵活的法律框架。实务操作中,澳门投资者需注意各领域的具体资质要求、审批程序及地域限制(如部分试点仅限前海、横琴),并确保主体符合“服务提供者”定义(即CEPA附件5的规定)。风险提示方面,由于内地法律体系与澳门存在差异,建议在联营、合资或独资设立实体前,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关注后续政策更新,避免因法律修订导致准入资格失效。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澳门专业人士资格互认的效力范围、独资医疗机构的经营分类限制、以及商业保理企业试点中的业务范围界定。

澳门律师事务所在内地如何开展联营业务?

根据补充协议九的规定,允许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澳门律师事务所,与1至3家内地律师事务所实行联营。这一安排是CEPA框架下法律服务开放的重要举措,旨在为澳门律师事务所在内地提供更灵活的业务拓展模式。联营的具体操作需遵循以下要点:首先,澳门律师事务所必须已在内地合法设立代表机构,且该代表机构处于有效存续状态,未受到暂停执业等行政处罚。其次,联营对象为1至3家内地律师事务所,不限地域,但需注意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具备合法执业资质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联营形式并非设立新的法人实体,而是通过协议约定合作范围、利润分配、责任承担等事项,通常需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实务中,联营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双方在特定业务领域(如跨境投融资、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的协作机制;澳门律师在内地提供法律服务的限制(如不得代理内地诉讼案件,但可提供涉澳法律咨询);客户信息保密与利益冲突防范规则;收入分配比例及成本分摊方式;联营期限与终止条件。风险提示方面,澳门律师事务所需特别注意内地法律对律师执业地域的严格限制,联营不能突破澳门律师不得在内地出庭代理的规定,且联营不代表澳门律师自动获得内地执业资格。此外,内地律师事务所也可能面临监管风险,如联营协议违反《律师法》关于禁止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的规定。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联营是否构成隐名合伙、联营期间产生债务的对外责任承担(通常由签约方各自承担,但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以及联营终止后客户资源的归属。澳门律师事务所在选择联营伙伴时,建议优先考虑在跨境业务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内地律所,并聘请独立法律顾问审核协议条款,确保符合司法部及地方司法局的最新监管要求。

澳门金融机构在内地金融合作方面有哪些新措施?

补充协议九在金融合作领域推出了多项实质性开放措施,旨在便利澳门金融机构进入内地资本市场并拓展业务范围。具体包括:第一,积极研究降低澳门金融机构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的有关资质要求,为澳门有关长期资金(如养老基金、保险资金)投资内地资本市场提供便利。这意味着澳门金融机构可能享受较其他境外机构更低的资产规模、经营年限等准入门槛,但具体调整仍需等待后续操作细则。第二,支持符合条件的澳门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在证券公司方面,允许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澳门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澳门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达49%。在银行服务方面,允许符合条件的澳资银行从事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这为澳门银行拓展中间业务提供了新渠道。同时,允许澳门金融机构依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广东省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并允许澳门银行为服务横琴新区经济发展,在横琴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但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门槛降低至不低于40亿美元(相比一般外资银行设立分行要求更低)。此外,在证券服务领域,还允许澳门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持股比例上限49%。实务操作指引:澳门金融机构在申请上述业务时,需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或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请,并满足相关资质要求,如持续盈利记录、合规经营证明、反洗钱制度等。风险提示方面,需注意内地与澳门在金融监管规则(如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信息披露标准)上存在差异,澳门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合规团队对接内地监管要求。常见争议焦点包括:QFII资格降低后是否适用于所有澳门金融机构(如澳门注册的银行、保险、基金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否仅限于投资咨询,能否延伸至资产管理;横琴分行40亿美元总资产门槛是否包含澳门本地资产折算。建议澳门金融机构在制定准入策略时,优先关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一体化试点政策,并利用澳门与内地签订的税收安排优化税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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