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文章摘要 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针对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则。适用条件包括:被投资企业按约定定期支付利息、有明确投资期限或条件且期满需赎回或还本、投资企业不拥有净资产所有权、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参与日常经营。符合条件时,投资企业于应付利息日确认利息收入,被投资企业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利息支出;赎回时赎价与投资成本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益处理。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处理业务不再调整。实务中需严格对照五项条件适用,避免税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就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15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混合性投资业务需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需同时满足五项条件:定期付息、有投资期限或条件且期满赎回还本、投资企业不拥有净资产所有权、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参与日常经营。

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被投资企业于应付利息日确认利息支出,可按税法及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投资企业则于同日确认收入。

赎回投资时差额如何税务处理?

赎回时,投资双方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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