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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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居民企业转让特定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所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具体可享受优惠的技术范围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技术转让行为必须符合“转让”的实质要件:要么转让技术的完整所有权,要么授予5年以上(含5年)的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单纯的普通许可或短期独占许可不满足优惠条件。实务中,企业应首先确认所转让技术是否属于列举范围,再审查转让方式是否符合“所有权转让”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的要求。此外,技术转让合同必须依法签订,境内技术转让需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技术转让需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登记。若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还需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审批。企业若未完成上述法定登记或审批程序,即使技术本身符合条件,也可能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存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风险。建议企业在技术交易前做好合规性评估,必要时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确保流转文件齐备、登记程序合法。
关联方之间技术转让能否享受减免优惠?
关联方之间特定情形的技术转让不能享受减免优惠。政策明确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适用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换言之,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存在完全的股权控制关系,即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100%股权,或双方同被第三方100%控股,那么该等关联交易产生的技术转让所得即使技术本身符合优惠范围、合同也已依法登记,仍然不得享受减免待遇。这一规则旨在防止企业通过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母子公司之间转移技术,人为制造税收优惠利益,侵蚀税基。实务操作中,企业在设计技术转让交易架构时,需要提前评估双方股权关系:若计划向全资子公司或母公司转让技术,应预判无法享受优惠;若希望享受优惠,可考虑引入其他非关联投资方,使持股比例低于100%,但需注意商业实质和反避税审查。此外,即使持股比例未达100%,税务机关仍可能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审查关联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以及转让定价是否公允。建议企业保留完整的商业谈判记录、技术评估报告、独立第三方定价依据等资料,以应对可能的税务核查。对于已发生的关联方技术转让,若错误享受优惠,税务机关有权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企业应主动自查并及时调整申报。
技术转让合同需要履行哪些认定登记程序?
技术转让合同必须履行法定认定登记程序,否则可能无法享受减免优惠。具体来说,境内的技术转让合同,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合同,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对于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还需要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审批。此外,居民企业技术出口时,还需按照有关部门依据《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审查。如果企业取得的属于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技术的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实务操作中,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准备技术转让合同文本、技术权属证明、双方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确保合同内容清晰反映技术标的、转让方式(所有权或独占许可)、许可期限(是否5年以上)、对价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第二,认定登记应在纳税申报前完成,避免事后补办不被认可。第三,对于跨境技术转让,还需同步关注出口管制规定,确认拟转让技术是否落入禁止或限制出口范围。若技术被列入限制出口目录,即便取得商务部门登记,仍然无法享受优惠。第四,合同中的技术描述应与权属证明、登记文件一致,防止因信息矛盾引发税务争议。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包括:合同约定的许可性质被认定为普通许可而非独占许可、许可期限实际不足5年、登记机构层级不符合要求等。建议企业在签约前咨询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政策要求,并妥善保管认定登记文件和审批回执,作为享受优惠的备查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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