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限制股权转让(2005)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员工持股企业中常见的股权转让限制问题,系统分析了公司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合法性边界。文章指出,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属性,股东合作关系重要,因此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通过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合理限制,但必须保障股东权益,提供可行的退出机制。文章区分了员工离职、退休、死亡等不同情形,分别讨论限制的合理性与操作建议,强调应允许其他股东受让或按比例受让,而非强制公司回购。本文对员工持股企业设计股权管理规则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经常有一些读者或者网友向笔者咨询,公司能否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这对于很多员工持股企业是个较为普遍的问题。企业从公司的稳定发展出发,对股东的持股及转让均作出限制,而员工在接受股份时往往并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出于利益考虑并未提出,在股权转让时受到限制就会感觉不公平,于是质疑这些限制的合法性。

公司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的限制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规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撤资退股或者转让出资;二是规定如果股东死亡,限制其继承人继承股份;三是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只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等等。

对于这些限制合法与否,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分析。总体而言,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是资合组织,同时也是人合组织,股东之间的合作比较重要,特别是在员工持股企业中员工的作用以及他们之间的配合相当关键,而对于股东规模较小的公司,其他股东也应当可以选择其合作伙伴。因此,相关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企业在作出相关限制时,也应当对股东的权益作出相应的保障,比如相关的限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时或者认购公司股份之时即已作出,股东在认购股份时有相应的选择权,在退出时也有相应的渠道等等。除此之外,在不同情形下,限制也应有所不同。以下作具体分析。

员工离开公司有多种可能,常见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员工主动辞职、企业辞退员工、员工退休、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等等。笔者认为,在员工主动辞职或者企业辞退员工的情形下,要求持股员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有其合理性,如果股东权益系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而非基于出资而产生,更应如此。在此类企业中,股东权益的实现取决于员工劳动积累等因素,不再为公司服务的人员不应再享有股东权益。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的员工,与上述两种情形类似,也应作相似的处理。对于退休员工,强制其转让股份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已经为公司的积累作出了贡献,特别是在公司初创时的贡献尤其珍贵。当然,如果通过适当的方式作出必要的补偿也是可行的。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其解除合同系客观因素造成,其权益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

值得指出的是,很多公司规定离职员工必须撤资或者由公司收购其股份,这样的规定则是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比较可行的做法应当是由其他股东受让其股份。在没有股东愿意受让的情况下,各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受让或者由控股股东受让,否则应当允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这与很多公司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相关联。正如前述,股东有选择合作伙伴的权利,因而可以不接纳其他人加入。但是,无论任何情况下,应当依法保护拟出让股份的股东的权益,保障其有可行的退出机制,对此,公司法已经设计了相应的机制,即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受让其股份。在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公司中,意味着各股东在采纳此条款时已经同意受让拟出让的股份。

在员工死亡时,根据继承法,其股东权益本应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其他股东可能难以接受不同背景的多个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因此,应当允许公司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受让死亡员工的股份,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只是继承、分割其股权转让款。

综上所述,公司有权对员工股权作出必要和合理的限制,但同时不得因此侵害股东权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对于上述事项均作出合法的、利益平衡的约定,则公司在员工离职或者死亡时可以平静处理这些员工的股份事宜,避免纠纷甚至诉讼,以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5年10月号)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能否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公司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但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对公司经营至关重要,因此法律尊重公司通过章程等文件对股权转让作出的特别约定。实务中,常见的限制方式包括规定对外转让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等。这些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有效。然而,限制不能彻底剥夺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必须保障股东有可行的退出机制。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当其他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时,应当由不同意的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如果无人购买,则应视为同意转让。因此,公司可以设计限制条款,但必须同时设定合理的受让路径,例如由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受让、由控股股东受让或通过内部竞价方式解决。若公司仅规定禁止对外转让却无任何受让安排,导致股东无法退出,该限制可能因损害股东基本权利而被认定无效。建议企业在制定章程时,明确转让条件、受让顺序、价格确定方法,以平衡公司控制权稳定与股东投资自由,避免争议。

员工离职时公司能否强制其转让股份?

员工离职时公司能否强制其转让股份,需根据离职原因和股权性质具体判断。对于员工主动辞职或因严重违纪被辞退的情形,若股东权益系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且员工已不再为公司服务,强制其转让股份具有合理性。这是因为此类员工持股往往具有身份属性,与员工对公司的持续贡献挂钩,离开岗位后继续持有股份可能影响公司人合性和激励分配公平。但强制转让必须保障员工获得合理对价,且应当事先在章程或持股协议中明确约定。对于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约的员工,与主动辞职类似,可以要求转让,但也应给予合理补偿。对于退休员工,绝不能一律强制转让,因为退休员工曾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作出历史贡献,尤其是创业元老,其权益应受保护。若公司希望收回股份,应当通过协商给予合理补偿或采取渐进式退出方案。因经济性裁员、公司原因解除合同等非员工过错情形离职的,更应注重保护员工权益,不能轻易剥夺其股东资格。实务中,一些公司直接规定由公司回购员工股份,这种做法存在法律风险,因为公司回购自身股权受到严格限制,通常仅适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等特定情形。更合规的做法是由其他股东受让,或按持股比例由各股东买下,若无股东受让,则应允许员工向外部转让。总之,强制离职员工转让股份并非绝对不可,但必须有明确依据、合理对价和合法路径。

股东死亡后,公司能否限制继承人继承股权?

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属于遗产,原则上应由继承人依法继承。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继承人的身份、数量和合作意愿可能影响公司治理稳定,因此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作出特殊限制。如果章程规定股东死亡后,其他股东可以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转让的对价款,这种限制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得到支持,前提是转让价格公允。需要明确的是,限制并非禁止继承任何权益,而是将继承的对象从股权本身转变为财产利益。实务操作中,公司应在章程中事先约定继承处理机制,例如明确继承人不能自动取得股东资格、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按合理价格购买、价格确定方式可参照最近一次评估值或净资产等。如果章程没有特别规定,则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其他股东若想排除继承人,往往需要通过协商收购股权或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同时,限制条款不能违反继承法保护原则,不能无理由剥夺继承人的财产权。常见争议焦点包括:章程约定是否明确、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恶意压低价格侵害继承人权益等。建议公司在制定限制条款时,充分平衡继承人财产权益与公司人合性需求,明确评估标准和支付期限,以减少纠纷并确保条款效力。对于多个继承人的情况,公司还可以规定由其中一名符合条件者继承股东资格,其余继承人获得财产补偿,从而兼顾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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