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集体返航事件中的法律责任(《财富人物》2008)

文章摘要 本文以2008年东航集体返航事件为切入点,系统分析了航空公司、飞行员及民航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文章指出,东航对乘客构成违约与欺诈,需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机场及其他航空公司构成侵权。飞行员故意返航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涉嫌劫持航空器罪,应受刑事追诉或行业禁入。民航局虽作出行政处罚,但未追究飞行员责任,存在管理缺失。实务价值在于提醒航空运输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航空服务中的适用,以及飞行员行为的刑事风险,为类似纠纷提供法律分析框架。

在我国,也许因为信仰基督教的人较少,不信教的人的心目中并没有上帝。我们的商家、我们的服务提供者显然也不信教,因为顾客很少有上帝的感觉。能不被奸商欺诈就算是幸运的了。

2008年3月31日和4月1日,搭乘东航云南分公司从昆明飞往省内各地共21个航班的乘客,在航班飞到目的地上空后,被告知无法降落,又飞回昆明,这导致昆明机场更多航班延误。东航声称返航系因天气原因,但是在同一时间段相同航线上,除了东航的航班外,其他航空公司的所有航班都安全降落。难道是其他航空公司因为与东航不同的“安全文化”而违规降落?稍有判断力的人都不会相信。显然,东航在公开撒谎。

在媒体和公共舆论的追打下,4月7日,东航就其云南分公司部分航班“不正常”事件首次公开承认存在人为因素,称已对涉嫌当事人实施停飞和调查处理,并再次就航班集体返航事件向公众致歉。此后,东航决定对受影响的乘客进行补偿,但是有30多位被延误的乘客准备以“商业欺诈”为名对东航提起诉讼。

4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就此次返航事件做出调查结论,民航局认为,主要是东航云南分公司少数飞行人员无视旅客权益所造成的一起非技术原因的返航事件。民航局决定对东航做出停止东航云南地区部分航线、航班的经营权和处以人民币150万元罚款两项处罚。

到此,这起闹剧似乎已经落幕了。然而闹剧背后的法律责任难道就仅仅是对东航作出行政处罚这么简单吗?在这起闹剧中东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飞行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作为主管部门的民航局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航空公司向乘客提供航空服务,从法律角度看是双方形成一种合同关系,即航空公司与乘客订立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乘客购买的机票(无论是电子机票还是纸质机票)就是这个合同的载体。在这个合同中,乘客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运费,航空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安全、准时地将乘客送到目的地。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首先是补偿性的,即违约方应当补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或者损失无法计量,则可以是惩罚性的,一般由合同约定。东航没有将乘客准时、安全地送到目的地,反而故意返航,显然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赔偿乘客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从另一角度看,乘客接受航空公司的服务,是一种消费行为,乘客就是消费者。因此,乘客还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东航的飞行员谎称因天气原因不能降落而返航,事后东航也声称返航系因天气原因逃避责任,而此后在舆论的压力下才不得不承认是人为原因造成返航,因此,完全有理由认为东航涉嫌欺诈消费者。乘客有权在要求东航赔偿实际损失外,增加赔偿客票价格一倍的惩罚性违约金。

同时,由于东航航班故意返航,扰乱了机场的管理秩序,导致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延误,搭乘其他航空公司航班的乘客也因此不能准时抵达目的地。东航与机场方面也构成合同关系,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东航对于其他航空公司及其乘客则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航局虽然对东航作出了行政处罚,却并没有涉及这起闹剧的主角----飞行员。这起闹剧发生后,虽然飞行员也受到了一定的道德谴责,但是,一些媒体很快转而同情这些飞行员,认为他们的待遇太低或者与其他航空公司相比太低等等。固然,东航可能在战略上、管理上、劳动关系的处理上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或许东航并不同意),飞行员可能有很多委屈,但是,这些绝不可能更不应该成为飞行员故意返航的理由!

试想,如果一架飞行中的飞机被要求(非航管部门的要求)飞往目的地以外的地方,那是什么行为?每个人都知道那叫劫机!法律上的术语叫“劫持航空器”!那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是国际公约和我国刑法禁止的行为。飞行员利用其对飞机的控制,恶意返航,其行为无异于劫机。因为飞行员们的行为已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严重扰乱了民航运输管理秩序。劫机者以劫持飞机来实现其正当或不正当的权益,而飞行员们也是以几十架飞机和飞机上千余乘客为劫持对象,来发泄他们的不满或者维护他们的劳动权益。这一行为不仅仅明显违背了人类社会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和基本行为准则,更直接违反了其职业道德,也触犯了法律。如果不能将他们绳子以法,最起码应当对他们实行行业禁入,虽然我国飞行员还很短缺,但是,毕竟民用航空运输具有高度危险性,不能容许人为的隐患的存在。

回过头来看看我们的管理者民航局,难道他们对这样的恶劣事件就没有责任吗?难道他们仅仅是实施处罚的主体,而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吗?
(本文发表于《财富人物》2008年第5期)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东航对乘客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从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角度分析,东航作为承运人,负有将乘客安全、准时送达目的地的合同义务。其故意返航行为直接违反了该义务,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乘客因延误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住宿费、餐费、交通费,以及因行程变更导致的额外支出。同时,乘客作为消费者,其接受航空服务的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东航谎称天气原因返航,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依据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乘客有权要求东航在赔偿实际损失之外,额外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实务操作中,乘客应妥善保管机票、登机牌、延误证明、通信记录等证据,通过协商或向民航主管部门投诉解决,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风险提示在于,乘客需证明欺诈行为的主观故意,而东航事后承认人为因素,为举证提供了有利条件。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是否构成欺诈,关键在于东航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实际损失的认定,法院可能要求乘客提供充分证据;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通常以客票价格为基准。此外,东航还可能对机场及其他航空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其故意返航扰乱了机场运营秩序,导致其他航班延误,侵犯了其他航空公司的正常经营权及乘客的合法权益,需赔偿相应损失。

飞行员故意返航可能构成什么罪名?

飞行员利用职务便利,在飞行过程中故意将航班返航的行为,严重危及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在刑法上可能构成劫持航空器罪。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其中“其他方法”包括利用机长或飞行员对飞机的控制权擅自改变航向等。飞行员作为航空器的操控者,其故意返航行为完全符合这一要件,因为其行为违背了航空管制指令,将飞机及机上乘客置于危险境地,实质上是变相劫持了航空器。实务中,司法认定需重点考察三个方面:一是主观故意,即飞行员明知返航违反规定且可能造成危害,仍追求或放任结果发生;二是行为危害性,返航行为是否实际威胁到飞行安全或公共安全;三是后果评估,如是否导致乘客恐慌、航路冲突等。除劫持航空器罪外,还可能同时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劫持航空器罪作为特别法条应优先适用。风险提示方面,一旦定罪,飞行员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甚至死刑。即便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民航主管部门也应依据行业法规对其处以吊销飞行执照、终身禁入等行政处罚。争议焦点在于,是否能将飞行员的行为与普通违章行为区分开来。集体返航、谎报天气、事后隐瞒等情节,足以证明其恶意,而非单纯的技术失误或劳资纠纷。此外,飞行员可能以“维权”或“抗议待遇”为由抗辩,但法律上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劫持航空器的正当化事由,该行为已超出劳动纠纷范畴,上升为刑事犯罪。

民航局在事件中应承担什么责任?

民航局作为民用航空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应急处置等职责。在事件中,民航局作出调查结论,认定东航存在非技术原因的返航,并对其处以停止部分航线经营权及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这体现了其行政监管职权。然而,从法律角度看,民航局的责任不应限于行政处罚,还应包括监管失职的可能性。首先,民航局有责任预防类似事件发生,通过日常检查、飞行人员管理、安全制度建设等降低风险。事件中,飞行员集体返航暴露出东航内部管理混乱及飞行人员法治意识淡薄,民航局若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其次,民航局未对飞行员个人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如吊销执照、追究刑事责任移送等,可能被质疑监管力度不足。实务中,乘客或相关利益方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民航局履行监管职责,对飞行员进行处罚。风险提示: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可能面临举证责任,需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监管义务。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民航局是否应对东航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通常,行政机关不直接介入民事赔偿,但若其违规审批或未履行安全审查义务,导致损害发生或扩大,理论上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追究其行政赔偿责任。此外,民航局的管理责任还包括对后续类似事件的预防,例如完善飞行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加强航空安全文化建设等,以防止劳资纠纷演变为公共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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