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决定》等一系列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也同步实施,沿用了近40年的外资管理制度大部分被废止,中国的外资管理体制正在经历巨大变化。
本文以图解形式帮助各位了解在新制度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等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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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外资企业设立有何新规则?
《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法律概念与规则层面,准入前国民待遇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的待遇;负面清单则明确列出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领域,清单之外领域实行内外资一致原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无需再履行逐案审批程序,而是适用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登记规则,同时需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在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方面,本文指出沿用近40年的外资管理制度大部分被废止,这意味着过去以审批制为核心的合同章程审批、设立审批等程序被简化,企业设立从审批制转为备案制与报告制,但部分特定行业仍受负面清单约束,需另行取得许可。在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层面,投资者在设立前应准确核查拟投资领域是否处于负面清单,避免因违规进入禁止领域导致登记被拒;设立后须按时报送投资信息,否则可能面临责令改正或处罚;同时应关注各地具体操作细则,尤其是自贸区等特殊区域可能实行的更便利措施。
存量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应新法变更规则?
对于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前设立的存量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设置了过渡期安排。在法律概念与规则层面,新法施行后,原有外资三法废止,存量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在一定期限内可继续依照原法执行,但需逐步调整至符合新法关于公司治理等规定。例如,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而新法统一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定,企业需要调整治理结构。在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方面,本文以图解方式呈现企业变更环节,包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等事项的变更,新制度下这些变更普遍适用普通商事登记规则,但涉及负面清单领域或需取得行业许可的变更仍需特殊审查。在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层面,存量企业应尽早梳理章程与治理文件,对照新法进行修订;特别关注合资合同或合作合同中关于董事会决策机制、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避免因法律变化产生内部纠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同步更新信息报告内容,确保合规。
外资企业解散清算程序有哪些新变化?
《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外资企业解散清算不再适用原外资三法中的特殊审批规定,而统一适用《公司法》及相关清算规则。在法律概念与规则层面,解散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清算程序包括成立清算组、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公告、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步骤。新法强调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因此清算义务人、清算组的组成和职权均按普通内资企业标准执行。在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方面,本文图解了企业解散环节,指出新制度下外资企业解散无需再向外商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直接向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并申请注销登记即可,但涉及负面清单领域或有特殊行业监管要求的企业仍须取得相应批准或许可。在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层面,清算过程中应依法履行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注意清理税务、社保及海关等欠款,取得完税证明和注销许可;对于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或未决诉讼的企业,应妥善处理后再申请注销;建议企业聘请专业机构协助清算,确保各环节合法合规,防范股东连带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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