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提高文化企业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快速发展,商务部会同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共同制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并负责解释和调整。
各部门将在列入本目录的项目中认定一批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友谊、具有比较优势和鲜明民族特色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在符合本目录要求的企业中认定一批具备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各部门、各地区依据有关规定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创造条件予以支持。
一、新闻出版类
01. 期刊数据库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潜力。
02. 电子书出口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电子书出口是指数字出版物的境外销售,出口企业需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电子书出版、复制、发行资质或具有互联网出版资质。
03. 传统出版物境外发行
重点企业标准:
1.出版单位境外发行年营业额10万美元以上,发行单位、进出口企业境外发行年营业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能力,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说明:
传统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以及中华文化内容的电子出版物(数码光盘)等。
04. 出版单位版权输出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3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种类达到30种;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包括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含刊登的文章、图片)、期刊(含刊登的文章、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通过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在境外出版(刊登)。
05. 出版单位合作出版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2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合作出版是指中方与境外出版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策划、共同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出版业务;由中方出资策划、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出版,并由外方负责在境外开拓市场;外方出资策划、中方提供内容,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并面向国际市场的重大出版项目。合作出版产品包括图书、报纸(含版面、专栏)、期刊(含版面、专栏)、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
06. 版权输出代理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代理服务包括版权代理机构、民营企业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出版中国作者的作品。
07. 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说明:
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包括为境外客户提供新闻出版产品采购服务;外向型新闻出版产品选题策划服务;出版物衍生产品设计、制作、营销服务等。
08. 印刷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服务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2.独立设计能力较强,印刷技术水平居世界前列;
3.有成熟的国际合作渠道;
4.印刷内容反映中华文化。
说明:
印刷服务包括印前的各种外包性的服务,如包装品设计、排版等。
二、广播影视类
09. 电影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良好发展潜质,在提升电影文化产品的生产、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与国外广播影视机构合作,拥有较为成熟的境外销售网络,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说明:
电影产品出口包括电影完成片、宣传片、素材及其版权的出口。
10. 电视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良好发展潜质,在提升电视文化产品的生产、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与国外广播影视机构合作,拥有较为成熟的境外销售网络,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说明:
电视产品出口包括电视完成片、宣传片、素材及其版权的出口。
11. 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积极与国外影视制作机构合作,针对国际市场开发的有良好市场潜力的影视文化产品和服务;
3.进入国际主流销售渠道,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与外方共享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对加深世界各国对中国的了解具有积极意义。
说明:
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包括:
1.中外合作制作电影是指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的电影;
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是指境内依法取得资质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纪录片)的活动;
3.其他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是指与电影电视业务相关的演出、制作、采编、传输、销售等服务;
4.含上述电影、电视产品版权的输出。
12. 广播电视节目境外落地的集成、播出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已实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3.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13. 广播影视对外工程承包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已实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3.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14. 广播影视对外设计、咨询、勘察、监理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已实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3.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三、文化艺术类
15. 演艺及相关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在10万美元以上;
2.具有一定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能力;
3.体现中华文化特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国际市场开发前景。
说明:
演艺服务类包括文艺创作和表演、文艺演出经纪等。
16. 商业艺术展览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在10万美元以上;
2.拥有1个(含)以上展览品牌的境外经营代理权;
3.展览体现中国主流艺术价值,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国际市场开发前景。
说明:
商业艺术展览是指在境外专门从事某种文化艺术的展览展示和节庆活动,并获取服务费用或门票收入的商业活动,具体展览和节庆服务内容包括传统艺术、现代艺术、民俗艺术等。
17. 艺术品创作及相关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境外市场规模在业界位于前列,国际化程度较高;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产品代表中华文化,具有原创性和较高艺术水平。
说明:
艺术品是指原创的绘画作品、书法纂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及有上述作品授权的有限复制品,文物有限仿复品,利用传统技艺手工制作的装饰性物品等。艺术品创作和相关服务指上述产品的设计创作、经营销售、艺术授权、经纪代理、修复管理、评估担保、拍卖鉴定等。
18. 工艺美术品创意设计及相关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境外市场规模在业界位于前列,国际化程度较高;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工艺不存在知识产权问题;
3.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较高艺术水平;
4.保持较高的研发设计、品牌建设投入,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5.重点支持类别:具有显著民族特色的工艺品,或属于经过认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说明:
工艺美术通常是指美化生活用品和生活环境的造型艺术,突出特点是物质生产与文化内涵相结合,以实用物品或装饰用品为载体,同时具有审美性和艺术性,体现文化价值,包括设计创作、生产营销、品牌授权、经纪代理等。
19. 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出口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
2.经营活动具有民族特色,健康向上,科技含量高。
说明:
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出口包括大型文化主题公园建设、大型商业文化活动经营。
四、综合服务类
20. 游戏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金额10万美元以上,或游戏衍生产品出口金额100万美元以上;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游戏形象和内容,或核心技术;
3.内容主题积极、健康,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游戏包括网络游戏(含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有线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电子游戏机游戏、家用视频游戏、桌面游戏以及依托新兴技术传播的游戏新种类等游戏产品及其衍生品。
21. 动漫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金额10万美元以上,或动漫衍生产品出口金额100万美元以上;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动漫形象或核心技术;
3.内容主题积极、健康,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备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动漫产品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软件和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传播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产品及其衍生品。
22. 境外文化机构的新设、并购和合作
重点企业标准:
1.在境外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成功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良好;
2.境外分支机构年营业额50万美元以上;
3.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4.财务状况优良,信誉良好。
说明:
境外文化机构的新设、并购和合作指企业依法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投资境外文化领域,包括投资出版社、报刊社以及出版、印刷、发行服务机构,广播电视网、影视节目制作或销售机构、电视节目演播室、电影院线,剧场、演艺经纪公司、艺术品经营机构以及建设境外文化产业园区等行为。
23. 网络文化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
2.以国际传播和产品与服务出口为导向,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一定的品牌效应和国际影响力;
3.主题积极、健康,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网络文化服务包括网络新闻、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网络艺术品、网络视频等网络内容产品的创意、制作、传输、技术研发、生产经营、传输及营销推广等,以及网络文化传播服务的开发与建设,包括技术研发平台,专业文化网站,及其他新兴传播服务形式等。
24. 专业文化产品的设计、调试等相关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境外市场规模在业界位于前列,国际化程度较高;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3.具备较高的文化附加值和科技含量,保持较高的研发设计投入,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4.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在业内有较强影响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说明:
专业文化产品和设备包括乐器、舞台灯光音响等演艺设备、印刷设备、专业影视器材等为开展文化活动所必须的文化用品和设备。
25. 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
2.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
3.主题积极、健康,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类指采用数字技术制作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
26. 创意设计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创意设计服务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较高的文化附加值;
3.保持较高的研发设计、品牌建设投入,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说明:
创意设计服务主要包括广告设计、平面设计、工业设计、视觉设计等,特别是能够增加产品附加值的文化创意设计。
27. 节目模式出口
重点企业标准:
1.单个项目年出口金额1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原创性,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3.拥有较为成熟的创意研发团队和国际销售网络。
说明:
节目模式指节目概念、创意、制作指导蓝本等。
28. 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制作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具有良好的译制资质,从事中华文化产品的外语译制出版工作;
3.使用外语发行到境外,或在境外进行本土化发行和传播。
29. 文化相关会展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展会直接收入以外汇结算部分每届在50万美元以上;
2.每年至少举办2个以上专业性文化展会,或1个以上综合性文化展会;
3.所举办的展览有固定举办的届次,在业内有一定的规模和知名度。
说明:
文化相关会展是指通过举办各类会议、展览、展销、推介、比赛等活动及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推动文化投资交易与交流发展,直接或间接地创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重点企业的认定并非单一标准,而是分行业、分领域设定差异化的量化门槛。总体而言,企业需满足以下几个核心维度:一是出口规模指标,例如新闻出版类中的期刊数据库服务、电子书出口要求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传统出版物境外发行中出版单位年营业额需达10万美元以上,发行单位和进出口企业则需50万美元以上;广播影视类的电影、电视出口要求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文化艺术类的演艺及相关服务要求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综合服务类的游戏和动漫出口要求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金额10万美元以上,或衍生产品出口金额100万美元以上。二是体现中华文化特色,产品和服务需具有民族文化内涵,有利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增进国际友谊。三是具备国际市场开发能力和潜力,包括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有品牌、持续创新能力、成熟的国际营销渠道等。四是守法经营、信誉良好。对于不同类别,另有特殊要求,如印刷服务还要求印刷技术水平居世界前列,商业艺术展览需拥有至少一个展览品牌的境外经营代理权。企业需对照具体条目,准备相应证明材料,以便申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或重点企业,获取政策支持。
文化产品出口享受哪些政策支持?
根据该指导目录,被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可在多个方面获得政策支持。具体支持措施包括:第一,市场开拓方面,相关部门将协助企业参加国际展会、开展海外推广活动,提供国际市场信息,支持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渠道。第二,技术创新方面,鼓励企业运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等提升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和传播能力,对技术研发、设备更新等可能给予资金或项目支持。第三,海关通关方面,为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通关便利,简化审批流程,提高通关效率。第四,财税政策层面,虽目录未具体列明税费优惠细节,但结合我国文化产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出口退税、专项资金补贴等。第五,境外投资支持,对于在境外新设、并购文化机构的企业,可获投资指导、风险评估和融资便利等。第六,金融支持方面,鼓励金融机构为文化出口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出口信用保险等。此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还会在人才培训、信息服务、法律咨询等方面提供协助。企业应主动对接所在地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及时了解申报通知和具体扶持措施,用好政策红利,降低国际化经营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
申报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条件和流程如何?
申报文化出口重点项目,首先要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中对应类别的重点企业标准。以具体项目类别为例:若申报电子书出口项目,企业需具备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电子书出版、复制、发行资质或互联网出版资质,且年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产品需体现中华文化特色。若申报节目模式出口,需单个项目年出口金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项目须具原创性并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同时企业需拥有成熟的创意研发团队和国际销售网络。若申报文化相关会展服务,展会直接收入以外汇结算部分每届在50万美元以上,每年至少举办2个以上专业性文化展会或1个以上综合性文化展会,且展览需有固定届次并在业内享有知名度。申报流程通常包括:企业按照当年度商务部等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准备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出口业绩证明、知识产权证明、项目情况说明等;向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部门初审后汇总报送商务部;商务部会同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联合评审认定;最终公布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名单。被认定后,企业可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应政策支持。需要注意的是,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资格并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建议企业提前整理进出口合同、海关报关单、外汇结算记录、版权输出协议等证据链,确保达标。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