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为了抵抗上海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永乐”)入侵南京总部,苏宁电器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宁”,002024.SZ)目前正在大力胁迫上千名供货商从永乐南京店撤出所有促销人员,早已在国内多个城市正面交锋激战的这两大家电连锁零售企业的冤仇,从此又更深了一步。
苏宁老巢在南京被围
目前在南京市的家电零售市场,苏宁和总部也在南京的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五星”)已经垄断了当地家电市场的绝大多数市场份额,不过,总部位于北京的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国美”,0493.HK)和总部位于上海的永乐,一直在对南京家电市场虎视眈眈,记者从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获悉,去年国美、苏宁、永乐、五星等4家国内最大的家电连锁商的销售额分别为:239亿元、221亿元、132亿元、94亿元。目前,国美、永乐更是不约而同地一起攻打国内最大的竞争对手——苏宁、五星的老巢南京。
6月4日,永乐在南京江宁区开出了南京首家店,该店以“超低商品价”在南京家电市场引起不小骚动,昨日,江苏省分公司市场科科长裴海珊告诉记者,仅4日、5日两天,江宁店就售出商品2500万元,今年之内,永乐还将在南京开5家门店,在竞争对手老巢站稳阵脚。
国美华东二区总经理赵飞称,位于南京新街口淮海路与洪武路交界处的国美南京首家门店,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装修,开业日期敲定为6月18日。“今年内国美会在南京开设8家门店,在南京家电市场,之前由于苏宁、五星的长期垄断,所以家电零售价格偏高,国美的进入,将把南京市场的家电价格拉低10%~15%。国美计划明年年底成为南京家电市场的老大。”
胁迫上千名供应商撤促销员
目前在南京开有10家门店的苏宁,明显感受到了近日永乐江宁店的有力挑战,所以,目前苏宁总部发出传真公函命令永乐江宁店的上千名供货厂商撤出所有促销人员,从而拖垮永乐首家店的生意。
昨日,记者从永乐江宁店的多家供货厂商那里得到了这份盖有“苏宁电器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的传真公函,公函中称到:“由于永乐江宁店出现了严重低于供价销售、破坏供货厂商价格体系的行为,所以,苏宁对策如下:1、针对永乐的乱价行为,苏宁首先将在江宁、卡子门、光华门三店全线跟进价格销售立式且低于永乐价格,高于永乐限量,苏宁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供货厂商承担!2、如供货厂商撤出永乐江宁店的所有促销人员(含正式及临促),苏宁则视为供货厂商控价有力,可以不进行跟进价格销售。否则,苏宁将在南京十店全线跟进,所有损失由供货厂商承担!以上问题,如在规定时间内不予回复,苏宁将视同默认!”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供货商称,该公司空调产品在苏宁、永乐门店中皆有销售,苏宁此公函上完全是“霸王条款”,根本没有考虑到供货厂商的实际难处,家电大卖场彼此间每次进行恶性价格战时,供货厂家都被逼“超低价供货”,根本无利可图,如今苏宁此举,更是把企业逼上了绝路!
裴海珊则称,每个家电连锁零售商在开设新店时,都会限量供应不少“低于成本价优惠顾客”的物价商品,苏宁也是这么做的,凭什么就说只有永乐在“乱价”?目前大卖场中的销售人员中大部分都为供货厂商派出的促销人员,如果全都撤走,那永乐门店根本没办法做生意。“这两天已经有不少供货厂商因畏惧苏宁而欲撤走促销人员,不过,永乐目前在整个江苏省已经有24家门店,所以供货厂商还是有所顾虑,永乐也正在和供货厂商积极协商,希望可以联手共同抵抗苏宁这种有违商业道德的做法。”
互指双方“不正当竞争”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春宝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苏宁利用“霸王条款”胁迫供货商撤走促销人员,会损害到供货商和永乐作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苏宁此举在法律上的确涉嫌“不正当竞争”。
永乐营销管理中心市场部经理、新闻发言人黄建平则称,苏宁凭借“在南京市场暂时的强势地位”而采取的无理举措,已经严重威胁到永乐江宁店的正常经营,永乐不排除采取法律诉讼手段来解决该问题。
苏宁总裁孙为民则对此回应:永乐江宁店中的众多商品都低于“成本价”销售,这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永乐严重破坏了供货商的价格体系,“损人不利己”,而且,供货商既然能够容忍永乐的“低价扰市”行为,那也应该支持苏宁的“低价跟进”行为,否则,就要从永乐江宁店中撤走促销人员。
(本文转载自《第一财经日报》2005年6月7日C1版《公司·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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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苏宁胁迫供货商撤促销员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苏宁向供货商发出公函,要求其撤出在永乐门店的促销人员,否则将在南京十店跟进低价销售并将损失转嫁给供货商,该行为利用自身在南京市场的强势地位,迫使供货商作出不利于永乐经营的选择,实质是干预供货商的自主经营决策,并可能限制永乐与供货商之间的正常交易关系。法律上,此类胁迫性行为若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即可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不正当竞争需要考虑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等因素。苏宁的行为直接针对竞争对手永乐,通过向共同供货商施压的方式间接打击对手,具有明显的排挤意图,且客观上可能导致永乐门店无法正常运营,因此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供货商作为独立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与哪家零售商合作、如何安排促销人员,苏宁以跟进低价和转嫁损失相威胁,明显干涉了供货商的经营自由,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永乐有权向监管部门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宁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实务中类似渠道冲突常以商业惯例掩盖,但法律评价应着眼于行为是否超出正当竞争边界。
家电零售商低价销售商品是否违法?
家电零售商以低于成本价或低于供货价的方式销售商品,是否违法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如果零售商是出于清理库存、季节性促销、开业庆典等合理原因进行限时限量的低价销售,通常不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但如果其长期、大规模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且明显以排挤竞争对手为主要目的,则可能构成低价倾销,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利。在本文背景下,永乐在南京新店开业时推出部分低于常规价格的限量商品,属于零售业常见的开业促销策略,苏宁据此指责永乐破坏价格体系,但永乐亦指出苏宁自身同样进行类似促销。法律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排挤竞争对手的主观故意以及是否导致市场竞争秩序受到实质性损害。此外,供货商对产品的价格体系维护属于其自主经营范畴,零售商强行要求供货商承担因自身低价竞争造成的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供货商如果认为零售商的低价行为损害其品牌价值和价格体系,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法律途径维权。实务中,对于低价销售的认定需要监管部门综合考量成本依据、销售持续时间、商品范围、市场影响等要素,不能简单以单一行为认定违法。因此,苏宁和永乐互指对方不正当竞争,最终是否成立需要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个案判断。
供货商面对零售商的胁迫性要求应如何维权?
供货商在遭遇零售商以撤柜、转嫁损失、断货处罚等方式胁迫其作出不利于其他交易对象的决定时,应当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供货商应当保存完整证据,包括零售商发出的公函、通知、邮件、聊天记录等书面材料,以及相关损失的计算依据,这些证据是后续投诉或诉讼的基础。其次,供货商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主张零售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供货商也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赔偿因胁迫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被迫低价供货的差价损失、因撤促销人员导致的业务减少损失等。在诉讼策略上,供货商可以主张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违反平等自愿原则,干扰其自主经营权,并要求确认该胁迫行为违法。此外,供货商还可以审查与零售商之间的合同条款,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零售商有权要求供货商参与针对特定竞争对手的排他性安排,则可以主张该要求构成违约或侵权。实务中,供货商往往因担心得罪大客户而选择隐忍,但长期妥协反而会加剧自身被动地位。建议供货商联合其他供货商共同维权,形成集体力量,同时寻求行业协会支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维权过程中应避免自身采取过激行为,如擅自断供或公开散布不实信息,否则可能反被追责。供货商也可以在商业谈判中完善合同保护条款,明确价格体系维护义务、促销员派驻规则、损失分担机制等,从源头减少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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