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mbers Yang was appointed to be Panel Conciliators in the Conciliation Center of CCPIT/CCOIC

文章摘要 本文报道了Chambers Yang被任命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的调解员。该调解中心作为常设调解机构,致力于为中外当事人提供独立、公正的法律服务,主要处理商事、海事等领域的争议。文章强调调解作为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在跨国商业纠纷中具有灵活、高效、保密等优势。此次任命体现了调解中心对专业人才的吸纳,也反映出中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国际化发展。实务上,调解员的专业性与中立性对争议解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中外企业可善用调解机制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商业关系。

The conciliation center is a conciliation standing body, which provide independent and fair legal services for sino-foreign parts, helping them to settle disputes on business, maritime, etc.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商事调解中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从法律概念与规则看,商事调解中心属于常设的争议解决机构,其核心职能是依据当事人自愿原则,通过调解方式促成商事争议的解决。调解不同于仲裁或诉讼,它不具有强制裁判权,调解协议主要依赖当事人自觉履行,但经法定程序确认后可以产生法律约束力。调解中心通常制定调解规则,明确调解员的选任、调解程序、保密义务等,为中外当事人提供程序框架。本案中提到的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正是此类常设机构,其服务范围涵盖商事与海事等专业领域,强调独立公正,为跨境交易中的当事人提供中立平台。在实务场景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发生争议后提交该中心调解,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达成调解合意。调解程序启动后,由指定或选定的调解员主持沟通,协助双方梳理争议焦点、提出解决方案。相比诉讼,调解的灵活性更高,程序更快捷,费用通常更低,且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风险提示方面,调解协议如果未被自愿履行,当事人仍需通过诉讼或仲裁寻求强制执行,因此建议在调解协议中明确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必要时可以申请司法确认或转化为仲裁裁决,以增强执行力。调解员的中立性和专业能力是调解成功的关键,选择具有相关行业背景和丰富经验的调解员,能更有效促成双方达成可接受的方案。

调解员在跨境争议中发挥哪些作用?

根据法律规则,调解员是受调解中心委派或当事人选定,以中立第三方身份协助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专业人士。其职责包括主持调解程序、倾听双方陈述、梳理争议要点、提出参考性解决方案,并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不同于法官或仲裁员,无权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但其专业引导对调解结果有实质影响。在实务场景中,例如本文报道的Chambers Yang被任命为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的调解员,意味着他将参与处理中外当事人之间的商事或海事争议。这类争议往往涉及不同法律文化背景、语言差异以及跨境执行问题,调解员需要熟悉国际商事惯例,具备跨文化沟通能力,能够帮助当事人降低对抗情绪,寻找共同利益。实务中,调解员可以通过单独沟通或联合会议方式,弥合双方预期差距,设计分步骤履行方案,甚至引入行业专家协助评估技术问题。对于当事人而言,选择调解员时应当考察其行业专长、调解经验、中立记录等。风险提示方面,调解员必须严守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披露调解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当事人也应诚实披露关键事实,否则可能导致调解协议被撤销。调解员在促成协议时应当注意措辞严谨,避免留下模糊条款,以防后续执行争议。一个成功的调解,不仅解决当前纠纷,还能维护或修复商业合作关系,这正是跨境商事调解相较于诉讼的独特价值。

中外当事人选择商事调解有哪些实务优势?

从法律概念与规则层面看,商事调解是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一种,指在第三方调解员协助下,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过程。其法律基础在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调解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经各方签署后具有合同效力。在中国,调解协议可以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获得强制执行力,或通过仲裁机构出具调解书转化为可执行的仲裁裁决。实务中,本文所涉的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面向中外当事人提供服务,其优势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程序灵活,当事人可以自主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语言甚至规则;第二,成本可控,相比跨境诉讼或仲裁,调解的费用通常更低且周期更短;第三,保密性强,调解过程不公开,有助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与商业信誉;第四,维系关系,调解以协商合作方式解决分歧,双方更容易保持后续合作。具体到本文案例,中外当事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合同等争议中,选择调解中心可以避免繁琐的跨境司法程序,也规避了不同法域法律冲突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提示方面,当事人需要注意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仍需寻求司法救济,因此协议中的履行期限、方式、违约条款应清晰明确。另外,调解不成功不影响当事人后续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但期间获得的信息可能受到保密限制。总体而言,商事调解是中外企业处理跨境纠纷时值得优先考虑的务实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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