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商贸流通领域对民间资本开放已取得积极成效,目前,民营企业已占我国商贸流通经营单位总数的93%,在繁荣城乡市场、促进生产、扩大消费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精神,进一步发挥好民间投资在我国商贸流通领域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商贸流通领域民间投资又好又快发展
(一)鼓励和引导工业消费品流通领域民间投资又好又快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建设面向社会服务的区域性仓储和配送中心,为工业消费品短途统一配送提供支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乡便利店以及社区配套商业设施建设,引导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参与厂家直销中心(奥特莱斯)、城市商业综合体建设,实现健康发展。支持民营流通企业与拥有品牌优势的生产企业紧密合作,努力发展成为工业消费品总代理商、总经销商。
(二)鼓励和引导生产资料流通领域民间投资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民营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强化供应链管理功能,向上下游产业延伸,发展集原料采购、流通加工、物流配送、产品销售和再生资源回收于一体的集成服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在中心城市、交通枢纽、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大宗生产资料现代物流基地和物流园区,促进生产资料流通集聚发展。
(三)鼓励和引导农产品流通领域民间投资又好又快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引导农产品流通领域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和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生鲜超市、平价商店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支持大型民营农产品流通企业向生产领域和零售环节延伸经营链条,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销一体化水平。
(四)鼓励和引导餐饮住宿行业民间投资又好又快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各地早餐工程建设,开展厨房改造、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为居民提供安全、便利、实惠的早餐服务。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餐厨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发展经济型酒店,创建绿色饭店,全面提升餐饮、住宿卫生安全水平。鼓励民营餐饮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战略重组,推进集约化生产,加快集团化发展,积极拓展国际市场。
(五)鼓励和引导其他生活服务和商务服务领域民间投资又好又快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和经营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社区便民服务店、大众浴池、生活服务网络平台等满足大众需求的基础服务设施。支持会计、审计、广告、法律、管理咨询、市场调查等商务服务领域的民营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健全服务功能。支持经营规范、运作良好的民营生活服务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实现跨区域连锁经营。
二、继续发挥好民间资本在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中的重要作用
(一)鼓励民间资本发展连锁经营和特许经营。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在商贸流通领域发展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愿连锁。推动连锁经营从传统零售业、餐饮业向生产资料流通等领域拓展。对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特色的民营企业发展特许体系,提供管理咨询、信息化改造、物流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发掘一批经营模式成熟、市场接受度高、扩展能力强的优秀特许经营品牌,支持其开展品牌建设和加盟宣传。
(二)鼓励民间资本发展商贸物流。鼓励民营企业整合现有工业、商业、仓储和运输等物流信息资源,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推进第四方物流。引导民间资本加强冷链物流、物流电子商务平台、商贸物流园区建设,促进民营物流企业发展。支持民营资本在大中城市推进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工作,发展日用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共同配送、鲜活农产品低温配送,支持民营企业物流配送模式创新,开展托盘及集装单元系统建设、运营,提高物流配送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和组织化水平。
(三)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电子商务。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与大型国有流通企业采用强强联合、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革等合作方式,发展或转型成为行业特色突出、创新能力和带动性强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和改造,推进其由信息流服务向信息流、商流、物流综合服务发展。支持民营百货、超市企业依托现有商业资源开展网络零售业务,发展集电子商务、电话订购和城市配送为一体的同城购物。
三、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特种行业
(一)支持民间资本有序进入国内成品油市场。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原油与成品油储运及零售网络建设,扶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进入成品油分销市场。鼓励支持具备一定实力的大型民营油企通过兼并、收购、联营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独立石油公司或技术服务型石油公司,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支持民营油企采取多种形式获得稳定的油源、技术和管理服务。
(二)引导民间资本规范发展典当业务。加快典当业立法步伐,研究制订相关标准,引导民间资本规范发展典当业务。促进民营典当企业规范化、品牌化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民营典当企业做大做强,开展品牌建设,发展连锁经营。推动建立典当企业之间、典当企业与银行、担保公司等其他社会融资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支持民营典当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积极研究出台有利于典当业务发展的支持政策,争取获得与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同等待遇。
(三)支持民间资本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加快融资租赁业立法步伐,建立健全行业标准体系,完善金融、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等政策,加强行业监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规范发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民营融资租赁企业为中小微企业、“三农”企业提供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工程机械、农用机械等融资租赁服务,通过设备融资租赁方式参与铁路、电信、电力、石油天然气、水利工程等基础产业建设。支持民营融资租赁企业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拓宽融资渠道。
(四)支持民间资本拓展拍卖业务领域。以市场化和专业化为目标,支持民营拍卖企业开拓新市场,调整业务结构,大力拓展社会委托资源,采取相关配套和保障措施,积极发展机动车拍卖、无形资产拍卖等业务领域。探索开展农产品拍卖,选择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品种开展拍卖交易,逐步推动拍卖成为大宗农产品流通的重要交易方式。
(五)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开展直销经营。加强对直销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进入直销市场。完善监管制度,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传销,引导直销企业规范经营。支持民营企业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直销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推动成立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搭建企业交流合作平台,促进行业自律。
四、为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一)改善民营商贸流通企业融资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融资渠道,努力缓解小型微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融资困难。继续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民营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支持其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鼓励保险机构帮助企业进行保单融资。
(二)支持民营企业承担由财政资金引导的重点工程。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以龙头企业为载体,分品种规划建设覆盖全国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支持民营企业承担“早餐工程”、“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化菜市场”等民生服务项目,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便民服务设施。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双百工程”、“南菜北运”、“西果东送”等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工作中,积极考虑将更多的民营企业作为试点承办单位继续加以扶持。
(三)建立民营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推动落实国家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优化民营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环境。开展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建立以公共平台为核心、专业机构为主体,信息咨询、科技应用等为主要服务内容的服务体系。以组织中小企业参展和开展特许经营为重点,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健全营销渠道。
五、为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完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措施的具体落实,切实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流通商贸领域作为一项意义深远的专项工作来推进。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本实施意见公布后一个月内,研究制定本地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赴各地开展督查工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
(三)发挥商协会的作用。充分发挥商贸流通领域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作用,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做大做强、与国有公司的合作共赢方面,加强沟通协调与行业自律,推动民营经济有序健康发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商务系统网站和报刊,大力宣传各级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方针政策,及时公开相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项目、优惠措施、资金扶持等政策措施。建立产业项目和民间资本的对接机制,每年筛选一部分重点示范工程和示范项目,作为民间资本投资重点招商项目库,定期向社会公开。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商贸流通领域。要密切关注本地区商贸流通领域利用民间资本情况,认真分析商贸流通领域民间资本的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研究提出促进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构建促进商贸流通领域民间资本发展的长效机制。
联系人:赵涛 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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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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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有哪些主要政策鼓励方向?
根据商务部该实施意见,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主要政策鼓励方向涵盖五个核心层面。第一,在传统流通领域方面,鼓励民间资本建设区域性仓储配送中心、参与城乡便利店及社区商业设施建设,支持民营流通企业成为工业消费品的总代理商或总经销商。生产资料领域鼓励民营企业发展供应链集成服务,建设大宗生产资料物流基地。农产品领域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店等零售网点建设和改造,支持大型民营农产品企业向产供销一体化延伸。第二,在现代流通方式方面,积极推动民间资本发展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愿连锁,并拓展至生产资料流通领域;支持民营企业整合物流资源发展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加强冷链物流和共同配送;鼓励民营资本参与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推动百货、超市企业开展网络零售。第三,在特种行业方面,有序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成品油储运及零售网络,支持民营油企通过兼并重组壮大;规范发展典当业务,鼓励连锁化、品牌化经营;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服务中小微企业及基建项目;拓展民营拍卖企业业务范围,探索农产品拍卖;引导民间资本合规开展直销经营。第四,在政策环境方面,改善融资环境,通过财政补助支持民营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融资或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鼓励保险机构提供保单融资;支持民营企业承担“早餐工程”“标准化菜市场”等民生项目及“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试点。第五,在组织保障方面,要求各地商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宣传引导,建立项目对接机制。实务中,企业需注意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能出台细化实施细则,准入条件可能涉及环保、消防、食品安全等专项法规,建议在投资前充分调研当地政策落地情况,并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民营企业如何参与特种行业(如成品油、典当、融资租赁)?需要注意什么?
民营企业参与特种行业需遵循严格的准入条件和监管要求。对于成品油行业,意见鼓励民间资本有序进入国内成品油市场,包括参与原油与成品油储运及零售网络建设,扶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进入分销市场。实际操作中,企业需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该等证书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审核发放,通常要求企业具备稳定的油源渠道、符合国家标准的储运设施、安全环保条件等。此外,大型民营油企可通过兼并、收购、联营等方式壮大实力,建立独立石油公司或技术服务型石油公司。风险提示:成品油行业受国家监管较严,需关注油价调控政策、环保合规要求以及反垄断审查,尤其涉及并购时需评估是否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对于典当行业,意见提出加快立法步伐,引导民间资本规范发展典当业务,促进民营典当企业规范化、品牌化经营,鼓励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典当业务需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主要条件包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如300万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保设施、有熟悉典当业务的从业人员等。实务中,典当行不得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当金利率和综合费率需符合法定上限。常见争议焦点:绝当物品处置程序、当票的效力、当户与典当行之间的利息计算纠纷。建议企业强化内部风控,建立合规的当物评估和保管制度。对于融资租赁行业,意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规范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其为中小微企业、三农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并参与铁路、电信等基础产业建设。企业需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经商务部门(现为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或审批,注册资本应符合要求(通常不低于1亿元或等值外币),并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控制能力。融资租赁合同需明确租赁物、租金、租赁期限等内容,注意租赁物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以及承租人违约时取回租赁物的程序。风险提示:融资租赁行业近年监管趋严,企业需关注金融监管部门的合规要求,防范虚构租赁物、违规开展类信贷业务等行为。此外,涉足基础产业时需评估项目回报周期长、政策变动风险。总体而言,民营企业参与特种行业应提前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确保满足所有前置审批条件,并持续关注行业监管动态。
商务部门对民营商贸流通企业有哪些融资支持政策?
商务部在该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多项融资支持政策,旨在改善民营商贸流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首先,政策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金融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融资渠道。具体措施包括: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民营商贸流通企业特点设计信用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新型融资产品;推动银行与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合作,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其次,商务部门采用财政补助方式,支持民营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即企业向担保机构支付担保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对企业进行补贴,从而减轻企业实际负担。同时,政策鼓励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保险机构可根据保单为企业提供融资,即“保单融资”。这种方式下,企业将应收账款或订单投保信用险,银行基于保单的信用增级提供贷款,风险由保险公司和银行共担。此外,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超对接”“双百工程”等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中,商务部门优先将民营企业作为试点承办单位,这些试点通常伴随财政资金支持或贴息贷款。对于承担“早餐工程”“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化菜市场”等民生服务项目的民营企业,同样可获得财政资金引导。实务中,企业申请上述融资支持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准备完整的商业计划书、财务报表、担保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二是关注地方商务部门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部分补贴有额度限制和申请期限;三是确保企业自身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是理解补贴与贷款的区别,财政补助通常为事后补贴,企业需先垫付资金。常见风险:部分企业因信息不对称错过申报窗口,或因材料不齐全被退回。建议企业建立专门的融资对接部门,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跟踪政策动态。另外,意见还提出建立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通过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咨询、科技应用等服务,间接帮助企业提升融资能力。总体而言,融资支持政策为民营商贸流通企业提供了多层次的融资渠道,但企业需主动对接、合规操作,才能有效利用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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