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Opinion on Disputes regarding a JV in the Industry of Online Game

文章摘要 欧洲网游企业通过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与境内公司合资(JV)并辅以合同合作协议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以规避外资企业不得直接申请ICP许可证的限制。在合资企业运营中,双方就业务混同、公司治理、横向竞争、劳动用工及税务问题产生争议。本文分析指出,此类VIE结构虽能实现市场准入,但存在合规风险,如协议控制的有效性、股权控制与经营控制的分离、关联交易定价及税务调整等。实务价值在于提醒企业重视合资协议中的治理条款、竞业限制安排、劳动合规及税务筹划,避免因结构复杂性导致控制权纠纷或监管处罚。

A famous European online game development and operation enterprise adopted the common plan of combinition of a WFOE, a Joint Venture and contractual cooperation with a domestic company to enter in the market of China, in order to circumvent the application of provision that FIE is prohibited to apply for ICP certificate. However,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EJV, the parties had many different opinions and conflicts, involving business mixture of the FIE and the domestic enterprise, corporate governance, horizontal competition, labor issues, tax issues and other aspects. For this case, Mr. Chambers Yang and his team analyzed these issues' influences on operation of the enterprises and proposed related solutions.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外资企业通过VIE结构从事增值电信业务有哪些法律风险?

外资企业通过VIE结构(即协议控制模式)从事增值电信业务(如ICP许可证对应的互联网信息服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包括:第一,结构合规性风险。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增值电信业务属于限制类,外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部分业务禁止外资)。VIE结构通过境内自然人股东代持及一系列控制协议(如独家购买权、股权质押、业务经营协议等)实现外资实质控制,但该模式曾被监管部门在若干规范性文件中间接否定,例如《外商投资法》实施后,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出资并进行登记,VIE结构是否被认定为“实际控制”的外商投资存在争议。第二,协议有效性风险。控制协议可能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规避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曾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否认VIE协议效力,导致外资丧失控制权。第三,税务风险。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可能被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补缴税款并加收利息。实务操作指引:建议在合资协议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机制,选择仲裁而非诉讼以降低协议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同时确保境内自然人股东具有实际出资能力并履行诚信义务;定期进行合规审计,确保业务经营与协议内容一致。风险提示:一旦VIE结构被认定为违规,可能导致ICP许可证被吊销、业务停摆,甚至面临行政处罚。当前监管趋势趋向于将VIE纳入外商投资管理,企业应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必要时调整股权架构。

合资企业运营中常见的公司治理争议如何解决?

合资企业运营中常见的公司治理争议主要包括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决策僵局、利润分配、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及关联交易等问题。解决这些争议的核心在于合资协议(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精细设计。首先,关于权力分配,应明确区分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决策事项,避免模糊地带。例如,重大投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修改章程等事项可规定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如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而日常经营决策可授权董事会。对于关键事项,双方可约定否决权(一票否决权),但需注意否决权范围不宜过宽,否则容易导致决策僵局。其次,针对僵局处理,可设置“轮流投票权”、“缓冲期谈判”、“第三方调解”或“退出机制”(如股权回购、强制出售权、拖售权等)。实务中,建议约定在特定僵局情形下,一方可要求另一方以公允价格购买其股权,或启动公司解散程序。再次,利润分配争议通常源于对利润定义的差异或投资回报期望不同。合资协议应明确利润分配顺序、比例以及是否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关联交易争议则需在协议中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义、审批程序(如关联董事回避)、定价原则(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以及信息披露要求。风险提示:若未在协议中明确治理规则,一旦发生争议,依《公司法》默认规则可能无法解决,诉讼耗时且结果不确定。常见争议焦点包括:一方滥用否决权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等。建议在合资初期聘请专业律师起草协议,并结合行业特点设计差异化条款,同时定期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并保留完整记录,以降低争议发生概率。

合资企业中的同业竞争与劳动用工问题如何合规处理?

合资企业中的同业竞争与劳动用工问题需要从协议约定和合规管理两个层面综合处理。关于同业竞争,合资双方(尤其是外资方与境内合作方)可能在同一个行业拥有其他业务,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合规处理方式包括:在合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禁止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在合资企业存续期间及终止后一定期限内(通常不超过两年)从事与合资企业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并约定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转让股权等)。同时,需注意竞业限制范围应合理,不得过度限制股东的正常经营活动,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单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在离职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通常为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以上)。关于劳动用工问题,合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劳动制度,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社保及公积金缴纳、加班费计算、工伤处理、员工手册制定等。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如严重违纪的认定标准)、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方式、保密义务的范围等。实务操作指引:合资企业应确保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薪酬结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外籍员工需办理就业许可证和居留许可;定期进行劳动合规检查,避免因社保缴纳不足或未支付加班费引发集体劳动争议。风险提示:若未规范处理同业竞争,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客户流失,且违约责任难以量化;劳动用工方面,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未支付补偿金,可能导致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合资企业应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并保留所有劳动人事文件,以应对可能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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