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复函》(国办函[2010]127号),做好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工作,现通知如下:
试点地区
本次试点的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试点业务
本次试点的业务为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即该业务的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
试点主体
试点主体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电信企业,外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试点审批部门
试点由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示范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批。
试点审批程序
(一)申请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主要投资者,直接向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参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电信条例》第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送如下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业务申请;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公司概况包括拟从业人员、场地、设施情况;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业务发展的主要计划;信息安全保障措施;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经营承诺书等材料。
(二)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准后发放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试点批文,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凭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文按照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到示范城市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手续,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对于一家企业以总分公司的形式在多个试点城市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由总公司向其注册地所在的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商务部门办理,各分公司不需另行办理申请手续,企业获得经营试点批文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各分公司在经营业务前到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六、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总结及其他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积极支持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企业的发展,对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予以研究解决。
已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应向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按程序补办批文。
获得批文的各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通信管理局的试点管理工作,每年12月根据要求将试点情况报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相关通信管理局在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的试点总结情况及时报部,内容包括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服务对象(终端用户)和委托客户所在国家和地区、主要行业应用类别、企业租用的国际专线方向和境外业务接入号码等。
各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研究呼叫中心的服务质量标准认证,引导市场逐步建立相应的标准体系,促进呼叫中心行业服务水平提升。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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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地区和主体可以申请离岸呼叫中心试点?
根据通知,本次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地区限于国务院批准的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和厦门。试点主体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电信企业,且外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可以全资控股或控股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申请企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基本条件,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人员及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申请文件和依法经营承诺书。实务中,企业需注意自身业务是否真正属于“离岸呼叫中心”,即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须在境外,若服务对象包含境内主体则不属于本试点范围。此外,企业应评估拟开展业务的城市是否属于上述示范城市,若在非示范城市开展则不适用本简化程序。建议企业在启动申请前,与拟设城市所在地的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进行预沟通,确认自身股权结构、业务模式及材料准备要求,避免因对试点范围理解偏差导致申请受阻。
简化后的审批程序具体如何操作?
简化后的审批程序体现了“通信管理部门与商务部门分段审批、整体联动”的特点。具体操作流程如下:第一步,申请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主要投资者,直接向示范城市所在的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参照相关外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报送材料,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业务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公司概况(含拟从业人员、场地、设施情况)、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业务发展计划、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公司信誉证明文件及依法经营承诺书等。第二步,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发放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试点批文,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第三步,企业主要投资者凭该批文,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到示范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第四步,若企业以总分机构形式在多个试点城市开展业务,则只需由总公司向其注册地所在的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商务部门统一办理,各分公司无需另行申请,但在分公司实际经营业务前,需到其所在地的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这一程序显著降低了跨区域经营企业的合规成本。实务中,企业应当注意批文与批准证书的先后顺序,切勿在取得通信管理局批文前先行办理商务部门手续。同时,申请材料中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应结合呼叫中心业务特点,重点说明境外数据交互、用户隐私保护、日志留存等制度安排。
已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外资企业如何合规?
对于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通知明确要求其应向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按照简化后的程序补办试点批文。这意味着存量企业不能继续以无证状态运营,必须纳入试点管理体系。补办程序与新增申请基本一致,企业需要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营业执照、公司概况、股权结构、业务计划、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信誉证明及承诺书等。补办过程中,通信管理局可能要求企业说明现有业务规模、境外客户分布、系统部署情况等,以便评估其是否符合试点条件。取得批文后,企业还应同步到商务主管部门补办或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确保证照一致。需要注意,补办批文并非简单的形式审查,监管机构会重点核查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尤其是是否真正的离岸业务、是否存在违规经营境内呼叫中心业务、信息安全保障是否到位等。企业应当借此机会全面梳理自身合规状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此外,获得批文的企业还需履行年度报告义务,每年12月将试点情况报告至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内容应包括服务对象(终端用户)和委托客户所在国家和地区、主要行业应用类别、租用的国际专线方向、境外业务接入号码等信息。相关通信管理局则需在次年1月汇总上报,形成闭环监管。对于补办中可能出现的跨地区经营问题,应按照总部统一申请、分公司备案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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