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风控之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防范内幕交易与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展开,系统梳理了制度制订依据与核心要点。杨春宝律师团队指出,内幕交易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权投资,利益冲突存在于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制度构建需明确防范目标、分类识别利益冲突、坚持专业化经营、落实管理职责、建立报告决策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同时强调专业化经营要求业务清晰、基金类型匹配,并通过组织架构实现信息隔离。该制度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管理人公信力,为私募机构风控合规提供操作指引。

    杨春宝律师团队认为,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而言,由于其进行的是股权投资,内幕交易应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而利益冲突则是指存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的主要制订依据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以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

   “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的制订要点应当包括:

    首先,应明确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目标。从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的角度出发,有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不仅是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基金管理人的公信力,从而提升基金管理人的品牌价值,进而提升基金管理人的募集资金能力和选择投资项目的机会。

    其次,应明确利益冲突的种类。利益冲突可分为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两个层面,基金管理人层面的利益冲突主要涉及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以及管理人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而管理人员工层面的利益冲突则大致上可以分为交易型、影响型和复合型三种。

    第三,坚持专业化经营。专业化经营原则,具体体现为:有清晰的主营业务,不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仅能登记为一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仅能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

    第四,明确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管理职责。杨春宝律师团队建议,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置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并建立起统一领导下的分工配合、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确保旗下管理的不同的私募股权基金在各方面相分离,不同投资团队管理的私募基金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隔离,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

    第五,建立利益冲突报告/决策机制。杨春宝律师团队认为,想要有效地防范利益冲突,就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内部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报告体系。一旦有员工在工作中发现或遇到任何利益冲突或疑似利益冲突,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利益冲突管理部门,后者应在接到员工报告后立即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六,建立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责任追究机制。杨春宝律师团队建议基金管理人结合员工的实际工作,将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设置为相关员工的一项绩效考核指标。

本文节选自杨春宝律师、孙瑱律师专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如需进一步了解制度模板和案例解读,请关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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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如何界定?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层面,内幕交易通常指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进行证券或股权交易以谋取利益的行为。在私募股权基金语境下,杨春宝律师团队认为,内幕交易应界定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利益冲突则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的利益矛盾,可能表现为基金管理人利用管理地位损害投资者利益而自肥。制度构建需首先明确这两类风险的基本内涵与表现形式,才能设计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方面,文章指出利益冲突可分为管理人层面与员工层面。管理人层面主要涉及不正当关联交易以及管理不同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例如管理人利用旗下基金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或在不同基金间进行不公平的利益分配。员工层面则分为交易型、影响型和复合型三类:交易型冲突如员工利用职务信息进行个人投资,影响型冲突如员工在项目决策中因私人关系偏离独立判断,复合型则为多种因素交织。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方面,基金管理人应在制度中明确列举各类冲突情形,建立识别机制,要求员工在业务开展中主动申报可能引发冲突的事项。同时要区分正常商业行为与违规行为的边界,防止将合法关联交易一概禁止。管理人应从治理结构入手,实现投资决策、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等环节的有效分离。

如何构建利益冲突报告和决策机制?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层面,利益冲突报告和决策机制是内部控制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指基金管理人通过制度安排,要求内部人员发现利益冲突或疑似冲突时按既定程序向专门部门报告,并由专门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置,从而避免冲突升级为违规行为。该机制依赖明确的责任主体、报告路径和处置规范,是防范利益冲突的重要操作工具。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方面,杨春宝律师团队建议,一旦员工在工作中发现或遇到任何利益冲突或疑似利益冲突,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利益冲突管理部门,后者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进一步措施。这一流程体现了程序化、留痕化的管理要求。文章同时强调,建立该机制的前提是管理人依据组织形式设置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并建立起统一领导下的分工配合、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确保不同投资团队管理的私募基金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隔离。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方面,管理人应设立专门的利益冲突管理岗位或部门,明确其职责权限,制定书面报告模板和信息保密要求。对于调查确认存在的利益冲突,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纠正措施,如调整投资方案、回避表决、向投资者披露或启动问责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报告机制应覆盖全体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并设定合理时限。管理人还应当定期评估机制运行效果,对报告人信息予以保密,防止因报告而遭受不利益。

专业化经营原则如何防范利益冲突?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层面,专业化经营原则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具备清晰的主营业务,不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该原则在监管规则中体现为管理人仅能登记为一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仅能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这一要求从源头减少管理人因业务多元而产生的利益输送与冲突可能,是私募行业稳健运行的基础规则。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方面,文章将专业化经营列为制订投资交易制度的要点之一,并具体阐述:管理人必须有清晰的主营业务,不能同时经营与基金业务相冲突的实业或其他金融业务;登记类型唯一,备案基金类型必须与登记类型匹配。由此可以避免管理人利用自身业务优势在不同业务板块之间转移利润或机会,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方面,管理人在设定经营范围时应以基金募集和投资管理为核心,谨慎选择附属业务,避免从事可能干扰投资判断或与基金利益不一致的活动。在组织设置上,应将投资研究、交易执行、运营管理等职能划归不同团队,并建立物理或逻辑隔离墙。管理人应当定期核查自身业务类型与所备案基金的一致性,对新业务开展风险评估。尤其要防范关联方通过业务合作将成本或风险转嫁给基金,这就需要在投资交易制度中对关联交易设置独立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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